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有关税收问题有所调整,《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鉴此,自2003年9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