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四、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字[ ]第 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略)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