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新闻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出版、电影片映演、录像节目带、有线电视等事业之行政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政令政绩及特定事项之宣导、舆论公意之搜集、市政新闻之统一发布、记者招待会之举办及中外新闻界人士之联系与服务事项。
三、第三科:定期刊物、市政丛书及一切出版品之编撰、印刷、发行、新闻资料之搜集、整理及外文资料之编译等事项。
四、秘书室:秘书、研考、法制、庶务、采购、财产、出纳、印信、文书档案及不属于其它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秘书、编审、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之下设高雄市电影图书馆及高雄广播电台,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8条 处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派员代理之。
处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处长。
二、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
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会计员。
七、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