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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城市供水超基数累进加价的批复
锦州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超量用水价格的请示》(锦价发[200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每月每户9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1.30元,超基数3立方米(含3立方米)以内加价1倍,超基数3立方米以上部分加价3倍;工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2.2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2倍,超过基数30%以上加价9倍;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1.5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1倍,超过基数30%以上部分加价9倍;经营服务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3.7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1倍,超过基数30%以上部分加价9倍;特种行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10.0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1倍,超过基数30%以上部分加价9倍。
  供水单位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你市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各类用水超基数累进加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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