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学科进行试点是我国中医药教育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将有力地推动临床医学教育的改革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加速培养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促进中医学术的发展,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水平,增进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1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医、中西医结合学科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方式的战略性调整,这是一项政策性、学术性很强的工作,试点单位的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试点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该项工作的管理逐步规范化。要抓住机遇,认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这一新的学位制度逐步完善。
二、试点单位应成立校(院)长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的管理,包括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外语统一考试、论文答辩、接受学位申请及临床考核的管理等;附属医院负责临床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学校应成立二级学科的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负责各专业临床能力考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专业资格和专业学位授予审定。
三、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试点学科的范围为: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五官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学科。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取得由省级卫生、中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以及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的住院医师,可以获得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资格;在职临床医师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由省级卫生、中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并通过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可以获得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资格。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以往接受非规范化培训人员补发证书。
五、各试点单位接受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人数,应不超过试点单位附属医院及三级甲等教学医院中住院医师总数的百分之十,或不超过试点单位当年招收临床研究生数,同时需根据试点单位附属医院的承受能力,每人分管床位不得少于5张。
六、各省、直辖市中医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按照我局颁发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住院医师临床能力考核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
七、临床医学研究生是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重要渠道之一。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入学考试,除理论考试外,同时考核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授予标准和考核方法,调整、修订培养方案和要求;要注重拓宽知识面,加强临床能力的培养,保证病房、门诊、急诊及相关科室的轮转时间,在培养过程中可借鉴和吸取中医传统师承教育的经验和方法。同时应注意与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相区别。
八、开办七年制中医专业的院校,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优化培养过程,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在打好比较宽厚坚实理论基础的同时,加强临床能力的培养,并严格按照即将下发的《中医专业七年制学生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九、学位授予质量是做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的关键,因此要牢固地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强化质量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中医、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规律,采取有力措施,把好各培养环节的质量关。
十、临床能力考核除中西医结合临床学科按三级学科考核外,其他均定位在二级学科。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可行”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应包括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操作能力、临床科研能力、临床教学能力和临床管理能力。应聘请办事公正、治学严谨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各专业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考核。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果发现,则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一、硕士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随师临床经验总结或文献综述,并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研的基本方法;博士学位论文应表现一定的创新能力,研究结果对临床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同时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临床科研的能力。
十二、各试点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注意加强学位授权点的内涵建设,改善住院医师培训和研究生培养条件,完善管理制度,保证临床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十三、为了加强对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了全国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咨询和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