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以下简称“两委一部”)领导下的全国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两委一部的领导。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协调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不断提高我国临床医师队伍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三十至三十五位临床医学和医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两委一部选聘;每届聘期四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临时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事务。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某些专项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在两委一部的领导下,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为制定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二、负责审议并提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单位推荐名单;
三、根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和完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四、指导检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教学活动;
五、推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关系协调;
六、制定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评估工作;
七、指导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八、总结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推动这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两委一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