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3〕205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安〔200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等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强化政府监管、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运作”的工作方针,明确钢瓶使用管理责任,保障供气、用气安全,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普查工作以推行企业专用瓶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消除钢瓶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增强燃气企业法律意识,严格守法经营。通过宣传贯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促使燃气企业严格守法经营。
(二)建立以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推行“一个液化石油气体充装单位拥有一种标识的专用瓶制度”和“只能给本充装单位专用瓶充装的固定充装制度”,即实行由钢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用户租赁钢瓶使用的新模式,促进钢瓶产权转移到钢瓶充装单位,明确钢瓶产权及使用管理责任。
(三)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企业钢瓶安全管理水平。在我市燃气企业中推行采用计算机、电子标签、条形码,在充装站推行先进信息化手段对钢瓶进行管理,提高我市燃气企业钢瓶安全管理水平。
(四)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高液化石油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清理过期未检、锈蚀严重的不合格钢瓶,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销售点在钢瓶充装和使用上的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普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普查整治的要求,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
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普查整治工作涉及安全监督、建设、工商、公安消防、规划国土、交通、各辖区政府安全监督等多个部门,市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区政府要按照自身职责,积极协助市质监局共同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监督管理工作。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应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方案,落实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组织好两区的普查整治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燃气企业未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专用瓶充装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燃气企业充装使用不合格、报废和超期未检验钢瓶的行为。
(三)燃气企业不按国家计量标准重量充装的行为。
五、普查整治步骤和具体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03年10月30日前)
1.组织液化石油气体充装、经营单位学习相关规定,贯彻落实《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推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2003年10月22日前,由各充装单位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气体充装安全管理责任书》,承诺严格执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
2.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以及张贴《关于深圳市实行液化石油气专用瓶的通告》和设立宣传点等多种方式,在全市进行广泛动员,增强全社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管理的安全意识。
(二)钢瓶托管产权改革和推行专用瓶固定充装阶段(2003年10月1日一2003年11月15日)
1.建立专用瓶制度
2003年10月30日前,各充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与瓶装供应站及用户签订相关供气协议,向供应站、用户提供合格的专用钢瓶。各充装单位可依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逐步将非本充装单位的钢瓶回收或托管,并将其转变为本充装单位的专用瓶。
各充装单位应按照市质监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专用瓶标识管理的通知》(深质监〔2003〕106号)中有关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用瓶标识规定的要求,把自有瓶涂敷上经核定的本单位专用瓶标识(包括本单位名称标识、图形标识和钢瓶编号),确保在2003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用瓶的标识工作。
各充装单位应对专用瓶进行统计、建档。钢瓶档案包括:钢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钢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和填报,于11月15日前以软盘形式报市质监局锅炉处。
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钢瓶或托管钢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条码、电子标签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钢瓶进行安全管理。
2.推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
2003年11月15日起,在全市实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专用瓶,不得充装非专用瓶和不是本单位的专用瓶。
各充装单位在充装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充装记录,包括钢瓶编号、有效检验日期、充装介质、充装压力、充装温度、充装重量等资料数据。
各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做好钢瓶流转记录和建立相应的钢瓶档案。
各充装单位在执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和流转过程中,应负责清理过期未检、锈蚀严重等不合格气瓶以及无标识钢瓶。各钢瓶检验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配合充装站做好专用瓶标识涂敷等工作。
(三)综合执法检查阶段(2003年11月15日一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11月15日起,市质监局将组织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逐一检查各充装单位普查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自有产权钢瓶的数量、标识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钢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违规行为将依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充装单位,将提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其《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
对违反《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拒不执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等违规行为予以举报的,市质监局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3年12月一2004年1月)
2003年12月,由市质监局对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的推广工作进行考核。2004年1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我市普查整治情况,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治情况。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