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海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海关: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海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65号、海关总署署财[1996]1061号、60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海关总署署财[1999]456号降低的收费标准文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已转为中介服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将另文规定。
三、重庆海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海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海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5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