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农业(畜牧)局、畜牧公司、中心:
为加强全市畜牧兽医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畜牧兽医服务的质量,确保畜牧兽医服务技术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重庆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重庆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行为,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是指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许可从事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和畜禽阉割、配种等有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二)有必须的医疗设施、药品器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已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服从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畜禽阉割、配种等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或畜主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标准附后)。
区县(自治县、市)参照市物价局、市畜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超过本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报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报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方能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有偿服务。
第九条 各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由市物价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试行。附表: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出诊收费(含诊断费)
收费标准(元)
动物类别 动物名称 单位 往返4km以 往返4km以 备 注
内 上
大家畜 牛、马、骡、驴 次 5-8 10-15 1、中级职称从医相应增加1元,
中家畜 猪、羊、犬 次 4-6 8-12 高级职称从医相应增加2元。
小家畜禽 鸡、鸭、鹅蜂、兔 只群(户)、次 3-6 7-10 2、夜间出诊相应加收30%。
猫 次 3、出诊交通费由饲养方负担。
二、畜禽阉割收费动物类别 动物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大家畜 牛、马、骡、驴 头、次 20-50
生 窝仔猪 头 2-3
中家畜 断奶猪 头、次 3-5
猪 种猪 头、次 8-12
羊、犬 只、次 8-12
小家畜禽 鸡、兔、猫 只、次 1-2
三、畜禽配种、鉴定收费动物类别 动物名称
单位 配种收费 鉴定(含选各) 备注
(元) (元)
大家畜 牛、马、骡、驴 头(匹) 30-60 10-30 配种一次性收
中家畜 猪、羊、犬 头(只) 10-20 5-10 取,复配不收
小家畜禽 鸡、鸭、鹅蜂、兔、猫 只(群) 1-2 1 费。
四、治疗及材料收费动物类别 动物名称 单位 (治疗)注射收费标准 材料收费
(元/头、只)
普通注射 输液 按进价加收15%的费用
大家畜 牛、马、骡、驴 头 1-3 5-10
中家畜 猪、羊、犬 头(只) 1-2 3-5
小家畜禽 禽、兔、猫 只 1 2
五、外产科手术费动物类别 动物名称 单位
大手术(元) 小手术(元) 备注大家畜
牛、马、骡、驴 头、次 50-100 20-40
大手术指剖腹产、胃切开、中家畜
猪、羊、犬 只、次 20-40 10-20
肠吻合、肝胆、抽筋腿、小家畜禽 禽、兔、猫 只、次 4-8 1-2 补豁鼻等。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