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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第11号令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规定,本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权限的原则,我厅制订的《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国家计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目录是政府定价管理的依据,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录以外的价格(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适用范围制定,未经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不得擅自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机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由国务院、省政府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市、县以下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无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县依法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对放开的价格,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依法对价格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和调控。 
  附:海南省定价目录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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