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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合营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方干部,系指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合营企业中方董事会成员由中方合营者委任或撤换。中方董事会成员,应当是中方投资所有权的代表者,须具备涉外经济法律知识,能够掌握政策,具有经营管理才能,作风正派,勇于开拓,并善于同外商合作共事。凡准备委派到合营企业任董事会成员的中方干部,须事先经委派单位考核,按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任职期间按权限对其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合营企业中方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合同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必须调动的,要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中方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他们的任免均依法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属于其他职务的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由本企业决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聘用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方式,除按规定公开招聘外,既可以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各方推荐,也可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推荐,协商聘用,还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协商借聘。


    第六条   合营企业公开招聘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进行,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   凡被公开招聘和经推荐聘用的人员(不包括借聘人员),均与原所属单位、部门脱离关系,相互不再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合营企业在公开招聘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前,须先将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标准文本报市人事局,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后,由合营企业凭市人事局的审核意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组织公开招聘,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范围以外的干部,均可自行到合营企业应聘:

  (一)本市从事机密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中正在承担国家及本市重点生产、建设和科研、设计项目的人员;

  (三)本市中小学教员;

  (四)本市人才紧缺或特殊行业的人员;

  (五)擅离岗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社会闲散人员可自行应聘。对于合营企业急需、在本市具有正式户口的范围内难以解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商得有关地区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到外地招聘。


    第十一条   经合营企业确定聘用的人员,需办理相应的手续。属于从外地在职干部中招聘的,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属于从本市在职干部中招聘的,由合营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须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属于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聘的,由合营企业与本人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符合规定应聘去合营企业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并协助办理好各种手续。单位坚持不同意调出的,本人可提出辞职。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写出申请,经本单位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凭批准辞职证明和合营企业接收证明,通过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转介手续。其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又不准予辞职的,先由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协助无效的,可由合营企业向市人事局申请促裁。对仲裁结果,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干部本人)都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如需聘用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须提前向市人事局驻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的代表机构申报计划,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合营企业按下达的计划指标,依照规定到有关院校招聘;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可通过协商从本市机关、团体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借聘干部,双方按照互利的原则商定经济补偿标准,并由合营企业支付。被借聘干部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聘用的干部,属于无偿分配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向合营企业索取培训费;合营企业同其他单位之间,凡属于有偿分配或单位出资培养的干部,在聘用时,双方可以商定收取适当的培训费。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强行向本企业安排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聘用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既可安排做技术和管理工作,也可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同时,合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本企业工人中选拔、聘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聘用期间均与同岗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仍保留原来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干部、工人身份。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合同由企业和本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签订,也可以由企业与工会集体签订,但合同内容必须在签订前征得被聘用干部同意。合同中须明确规定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时双方应分别承担的责任等。企业依据合同对中方干部进行管理,中方干部享有合同中所保障的一切权利。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可以对聘用的中方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应安排中方干部上岗前和上岗后的定期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中方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而多余的中方干部,或违反聘用合同应予辞退的中方干部,应以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中方干部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干部在受聘期间、待业期间,离退休后的待遇,以及辞退、辞职问题,均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中方干部,可区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对中方干部给予开除的处分时,须听取本人申辩,征求企业工会组织意见,并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合营企业前具有干部身份的还须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所聘干部的原人事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指派的中方人员管理;乡镇企业与外方合营时聘用的在职干部,其原人事档案由区、县乡镇经委管理。同时,合营企业应按本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另行建立人事档案,作为其离开合营企业后重新任职或评聘职称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中方干部调往其他单位工作时,实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资标准,由调入单位重新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合营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被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其安置原则是:

  (一)凡属借聘的干部,仍回原单位;

  (二)凡由各方推荐和合营企业公开招聘的干部,可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也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申请协助联系接收单位,或自谋职业。工作单位落实后,保留其原干部身份,工龄累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合营企业中方干部被开除或擅自离职的,由本人自谋职业。但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作斗争而被解聘或被迫辞职的中方干部,受法律保护,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与中方干部在聘用合同方面的争议,先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无效的,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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