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落实《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提高我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特制定《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1998年~2010年)
一、主要目标
经过5~15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市的主要产业的整体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需要。
(一)到2000年,我市质量总体水平要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某些方面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支柱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整体素质、质量管理水平基本达到了国际九十年代初中期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能力。到2010年,我市质量总体水平要跨入全国先进行列,支柱产业的整体素质要能够基本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质量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国际接轨。
(二)到2000年,形成30个左右高质量、高水平、高附加值、高信誉,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带动力及较大的社会知名度的省名牌产品或名牌企业;到2010年,形成60个左右省名牌产品或名牌企业,其中,有1~2个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名牌,有10个以上在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的国家名牌。
(三)到2000年,全市主要工业产品有7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出口产品的出厂合格率达到10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主要工业产品要有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支柱产业的产品质量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四类重点产品的质量目标是:
原材料类:到2000年,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主要原材料的产品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并有1/3以上产品质量全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主要原材料的质量要有1/3~1/2左右产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基础元器件类:到2000年,机械电子等基础元器件的总体质量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平均水平,并有1/3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机械基础件、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以及汽车关键零部件质量和整车配套能力,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到2010年,机械、电子等基础元器件的质量水平要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重大装备类:2000年,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等重大装备的安全性能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到2010年,重大装备的整机可靠性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消费品类:到2000年,主要消费品类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要全部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耐用消费品,尤其是家用电器的技术质量指标和整机可靠性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主要消费品的技术质量指标和整机可靠性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工程质量:到2000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试车和验收要一次合格,确保连续生产或正常使用,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要达到90%,其中优良率达到35%以上,创出一批进入国家和省部级先进行列的示范性、标志性优良工程。到2010年,竣工工程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要达到96%,其中优良率达到40%以上,创出一批国内知名的优良工程。
(五)服务质量:到2000年,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商业、旅游、医疗卫生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性行业,要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没有标准的新兴服务业,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或地方标准,初步实现服务质量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服务硬件设施要有明显改善,用户满意度要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服务质量要基本达到国际标准,重点服务项目的运行机制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创出一批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优质服务项目或企业。
(六)质量管理:到2000年,全市大中型企业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其他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效运行;要有50个左右企业根据市场需要,通过国内外质量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在此基础上,推荐、评选30个省质量管理奖企业。到2010年,企业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基本上与国际接轨,科学管理在提高质量中充分发挥能效,主要产业的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要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主要工作
根据当前买方市场形成、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的新形势,抓住质量工作的突出矛盾,加强质量的宏观管理,推动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一)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大力发展名牌产品,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带动地区和行业经济发展都有重要作用。我市自1995年就提出了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建委、市财办、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由市经贸委负责实施名牌战略日常工作。
各县、区(镇),各工业局和企业应明确相应的机构,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规划和实施名牌战略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2、对已初步形成国内名牌的产品,要结合大公司战略,以名牌的无形资产为纽带,辐射、带动我市一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争创国际名牌;对目前在同行业或国内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真正形成名牌的企业要加快技术创新、技改、引进、合资等步伐,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国家名牌;对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但生产批量不够大、附加值不高的土、特、名、优产品要瞄准国际市场高起点、高标准开发、引进和出口,尽快扩大规模、扩大影响,成为省级名牌。
3、企业要重视培养商标和专利意识,实施CI(企业形象)战略。企业要注意保护商标和专利,及时到工商局及商品进入国注册,到专利局登记专利,以访他人抢注。企业还要导入CI的理念识别、行为识别、视觉识别,积极培育企业文化,升华企业形象。
4、坚持技术创新,充分利用我市作为全国技术创新试点城市的契机,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把我市的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把技术创新与质量振兴结合起来,加快技术中心建设,推动“产学研”联合,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5、加强宣传报导,加大“打假保优”力度,为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外部坏境。各部门、各企业要大力宣传名牌事业,宣传、推崇有社会责任感的职业精神、商誉准则、行为道德,让名牌精神起到社会示范作用。要切实保护名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名牌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创名牌产品的良好风尚。
6、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创名牌工作的宏观指导。市政府把创名牌工作提到战略高度,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合肥市名牌战略工作实施方案》。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促进和引导企业从人才、宣传、教育、技术、管理等方面制定中长期名牌战略计划;大力推进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使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保证机制;加强质量法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企业营造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推动产品质量上台阶,促进产品质量上水平。
原材料类、基础元器件类产品质量是制约整体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整机装备类和消费品类产品质量对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市将围绕以上四类重点产品,把提高质量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工业局和企业,认真推动产品质量上台阶,促进我市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同时加强质量状况的分析,推广使用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新产品产值率为主的新质量指标考核体系,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影响质量提高的关键问题,组织质量攻关和改进。加强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并组织跟踪监督,将以上四类重点产品和列入国家可比性跟踪监督的产品纳入我市监督抽查计划和《定期检验目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促进质量稳定提高。要加强对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管理监督力度,凡不符合基本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对无证生产和销售的要依法查处。
(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
加强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和监督,推动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大改进、大提高。要加强和改善服务行业质量管理,指导企业对照行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要全面贯彻实行国家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考核监督体系,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服务水平,从整体上加强服务行业质量,并使一批重点服务企业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建设行业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建设市场管理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督、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在建设监理中要突出质量控制,对工程设计、原材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环节进行一条龙监控,严格质量检查和监督;基础实施、技术改造、大型建筑和重点建设项目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其他工程项目70%以上要实行监理;大力推行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的承诺制,认真实行工程质量设拆制度。
(四)强化质量管理工作
1、认真引导企业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质量观,增强企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面向市场,接受用户、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积极开展“质量兴企”、“质量兴厂”等活动,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全面、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要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他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标准,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加以落实,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等各种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使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
3、坚持企业经营管理者抓好质量。企业的厂长(经理)要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全责,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总责。厂长(经理)要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并把质量职能的分解和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到相应机构、人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并报告处理结果。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把质量工作业绩作为企业经营者择优录用的重要条件,并结合干部考核,推动企业经营者真正自觉抓好质量。
4、企业要加大技术进步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组织对产品质量薄弱环节进行科技攻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技术创新要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要与引进先进检测手段相配套;要根据市场需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适时增加对质量的投入,保证产品技术性能和档次的提高。要继续广泛开展QC小组、技术革新、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等群众性科技质量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5、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鼓励质量改进的激励机制。要结合经营机制转换,制定和实施岗位的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把产品质量、工作质量与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提升晋级直接挂钩。对一贯重视质量并取得成绩的职工,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6、为国防工业部门承担协作配套的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和外协件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军工装备及配套产品的质量可靠性。
7、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从施工计划制定、桩基施工直到交付使用的每个环节、工序的质量管理、分包队伍管理及竣工后保修、用户回访工作,重点整治质量通病,完善质量监督和控制网络,抓好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8、交通运输企业要突出抓好安全正点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形成规范化安全运行机制。要进一步严格物质装卸操作标准,降低货损率。要重点抓好文明窗口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9、商业、金融、保险等服务企业要积极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要通过深入开展“创优质服务企业”、“评最佳服务明星”等活动强化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推动我市服务企业品牌的创立壮大。
10、乡镇企业要从提高质量意识,增加投入,加强职工培训,消灭无标生产,完善检测手段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检验,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进而按国家标准健全质量体系,从整体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全体员工素质。
11、企业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培养企业质量文化。要把质量观念、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为企业质量文化的主要内容,把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作为企业质量文化的主要目标,形成生产经营优质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和提供劣质服务耻辱的风气。
(五)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厉制裁包庇、纵容制假的有关责任者。鼓励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采用防伪技术,严格对防伪产品生产、商标标志印制、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建立抵御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商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商品质量责任,严格执行新“三包”规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的质量规则,努力形成有效的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具体措施
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完成质量振兴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质量主管部门、各企业都要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作为做好“两个转变”、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做到计划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落实。
(二)建立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要求和我市具体情况,决定建立全市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主任,成员由分管工业副市长、市经贸委、建委、计委、教委、农委、财办、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外办、民航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工业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兼办。质量振兴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定我市质量振兴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质量考核和奖惩措施,表彰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和优秀质量工作者。
(三)增强全民质量意识,为质量振兴打好基础。
1、各部门、各企业都要认真学习《质量振兴钢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和本《实施意见》,深刻领会《纲要》、《计划》和本《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明确奋斗目标,树立质量振兴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的质量法制观念,使广大企业和所有公民都能自觉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把质量法制教育纳入全市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质量法制教育,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
3、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在充分发挥现有质量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在有关高校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在中小学课程中设置有关质量教育的内容,把质量教育纳入成人终身教育体系,以适应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要。要加强质量培训机构的建设,形成具有高素质师资队伍的培训基地,为振兴合肥质量服务。
4、充分发挥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质量的环境和风气,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质量振兴事业中去。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1、强化质量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商)品、重点建设项目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质量工作的监督,督促产品质量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对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否则追究该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工作。加大对农资、建材、烟酒、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专项打假力度,围绕“查大案、端窝点、整市场”,把打假重点转向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边远地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厉制裁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有关责任者。商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商品质量责任,严格执行新“三包”规定。
3、加强质量立法、执法。针对我市质量问题的实际,制定、完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形成较为完整的质量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质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现象。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加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五)建立社会服务体系,为质量振兴提供有效保障。
1、建立、建全商吕市场的质量规范,定期开展“清柜台”和重大节日商品质量、计量大检查活动,清理和查处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秤、短缺量等现象,努力形成有效的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2、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建立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开展质量培训、咨询、评审、认证工作。加快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为企业提高质量,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的服务。
3、建立质量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信息情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向社会提供质量政策、管理、评审、认证、法规及标准、计量、信息等咨询服务。
4、推行产品质量保险。采用国际通行做法,遵循企业自愿投保原则,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和开展产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用经济江杆建立新型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机制。
5、完善质量检测网络。按照充实提高的原则,加强质量检验、计量测试和有关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的公证检验、市场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保险商品风险评估以及采购验收检验与工程和设备监理等工作。
6、积极发挥质量管理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力加强质量认证、质量检验、计量测试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咨询、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建立质量管理中介机构的科学化、专业化市场竞争机制。质协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名牌产品推荐、质量管理奖评审、质量攻关等活动,开展社会性质量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7、积极开展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调解质量纠纷,维护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形成质量振兴的激励机制。
1、各主管部门要制定质量奖励政策,逐步形成质量工作的奖励机制。要在税收、信贷、发展计划等方面对质量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要根据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质量发展经费,建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奖励、名牌战略实施、重点产品检测、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以增强质量宏观调控能力。
2、企业发展名牌产品项目优先纳入各级科技、技改、利用外资等计划。鼓励和支持名牌产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经济管理等部门要在税收、信贷、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方面对生产名牌产品企业给予支持。
3、市政府对在质量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工作者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优秀质量工作者及社会各界关心热爱质量工作的人士进行表彰。表彰名单由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经贸委归口上报,经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按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4、经省政府认定推荐的“安徽名牌”产品或获省质量管理奖,企业可按名牌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励费用,用于奖励企业质量工作的有功人员;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被确认为国家名牌的产品,企业可按其名牌产品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奖励费用,用于奖励质量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该企业法人代表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注:第4、5条中奖励款项从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6、企业在降废减损、质量改进和开展QC小组活动等管理中所取得的质量效益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应按质量效益的1%~5%提取奖励费用奖励有功人员;所取得的质量效益在100万元以上,应按质量效益的1%提取奖励费用奖励有功人员。对获市级优秀QC小组荣誉奖的,奖励不低于500元。以上奖励费用在企业质量成本中列支。
7、凡出现省级以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取消其当年企业参加各种质量管理和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其厂长取消当年参加各种质量管理和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
8、凡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对一些影响面广、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向省、市政府通报,必要时予以曝光。企业进行整改后要组织复查,如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要对不合格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经理)职务,不得易地做官;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