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提高我省质量总体水平及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质量问题的战略意义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经济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看待质量问题,坚决贯彻“质量兴豫”的思想,认真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和《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豫政[1997]57号),制定本地、本部门质量发展目标和措施,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开拓市场中,以质量为主攻方向,加强质量工作,努力实现我省质量振兴目标,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的实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二、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二)企业要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名、优、新”消费类产品,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品,替代进口和同国内基础设施配套的上水平的装各类产品,传统优势产业中提高附加值和技术档次的升级换代产品,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制订质量发展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名牌战略,在质量、技术、管理和营销方面下硬功夫,争创名牌产品。对有发展前景的创名牌产品,通过优先享受直接和间接融资、债转股、技术改造贴息等政策,优先安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省结构调整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协调银行资金支持和资产重组等,集中给予扶持。中小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制订内控标准,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加强质量改进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企业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标准,严格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把质量同职工个人工资、晋级、奖惩挂钩,实行质量否决制度。企业厂长(经理)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把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内容,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全面推行售后服务国家标准,健全服务网络,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
(五)大型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开发中心,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落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企业为创名牌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由税前据实列支。加大用于直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技术开发资在企业销售额中的比重,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达到1.5%以上,建立省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对技术转让、开发和与提高质量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加大对质量的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向国家申报,争取享受货款贴息政策;对于符合产业、产品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给予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专项资金的扶持,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质量技术改造。清理关闭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钢铁、小水泥、小玻璃、小电厂和小炼油厂等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企业。
三、以质量为中心,强化基础性工作
(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制定并完善各项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工业企业无标准生产。加强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不符合我国标准体制、质量水平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设备及产品不得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八)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提高计量、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大力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供必要的计量检测保证。工业企业要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开展计量合格确认,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无计量检测手段的企业要委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单位,代为进行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和销售。
(九)认真总结和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继续在全省开展质量改进、降废减损、QC小组三项活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采取质量检验、统计过程控制、贯彻ISO9000标准、全面质量管理等方法,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认证,增强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逐步实行企业经营者的任职资格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企业要重视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对重要岗位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使企业员工掌握本工作岗位的应有技能。
(十一)积极组织和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团、QC小组等群众团体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作用,在企业和员工中树立质量意识,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和质量管理活动。
四、改进和完善质量监管机制
(十二)建立能客观反映各地区、各行业、各种产品质量状况及市场需求的全省质量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并向社会发布有关质量信息,为各级政府进行决策提供依据,为广大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和引导消费者购物服务。
(十三)实施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经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检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省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种形式的质量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
(十四)执行国家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从征和开业审查管理;对不具备条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新办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企业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所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
(十五)遵循市场规则,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封锁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已经开展的要立即停止;禁止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建立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除省政府批准外,严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产、商品质量评价和质量信息发布活动。
(十六)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原材料采购,各级政府重要物资采购,都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先采购获奖产品、免检产品和经认证的产品。见国家质量监督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和无证生产的产品,一律取消其投标资格,禁止列入采购目录。
五、强化质量法治,加大政府监督力度
(十七)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列入《河南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定期监督检查。适当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扩大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有效监控。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依法处理各种质量违法行为,维护生产、经销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影响生产经营和封闭市场为名,阻挠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打假。对阻挠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要集中治理一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专业市场,大力推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
(十九)坚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与曝光制度,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向地方政府通报质量问题的制度,以及吊销有关证书的制度。在国家、省监督检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2次不合格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要按法定程序免去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职务,且在3年内不得再被聘担任企业法人。凡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检查,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六、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活动
(二十)各级政府要针对假冒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制订打假方案,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开展打假专项斗争。要建立打假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要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人员伤亡的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屡禁不止的势头。
(二十一)按照《
产品质量法》、《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处罚条例》,对制假售假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者,坚决依法惩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打假工作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三)继续在全省实施打假保优计划,对我省被假冒的名优产品进行重点保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联合行动,会同有关企业在全省对假冒名、优、特、新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开展打击,为名优产品保驾护航。
七、发展质量中介组织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建立调解质量纠纷的机构、公正检验机构、质量认证、认可和咨询机构、工程和设备监理机构、质量事故鉴定机构,以及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的各类中介机构等,发挥其对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商品流通,保护消费者利益,质量宣传教育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五)对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评定,实行备案管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和资格的,不得承揽相关业务;要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八、重视舆论宣传,营造质量振兴的社会氛围
(二十六)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等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全民重视质量;要大力宣传我省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名优产品,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要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的有关质量问题,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十七)建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新闻发布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季度发布监督检查结果。省、市地主要报纸和电台、电视台要开辟专栏专题,公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八)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中州质量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动员社会各界为质量振兴做贡献。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九)实行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钢人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三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垂直管理,将质量工作和协调打假的职能、机构一并划转到位,由其进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检查各地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工商、公安、烟草、盐业和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案件。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支持搞好质量和打假工作,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检查、打假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
(三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的职责。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等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