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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设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筹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6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筹建期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营性机构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你公司及有关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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