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三农”工作政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友村社会稳定,决趸继续在全国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认真做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对深化农村改革,实观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全国连续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施,坚决依法处理农村乱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治理农村乱收费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今年继续在全国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真正使涉农收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因地制宜,突出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今年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以来涉及农村、农民的收费行为,内容包括农村中小学教育、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收费,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面向乡镇企业、农民流通组织、个体经营者的收费等。检查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3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的范由内,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组织安排。整个专项检查工作在4月底结束。主要检查下列各类乱收费行为: 
  (一)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 
  (三)采用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重复收费的,以及采用分段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不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 
  三、精心组织,确保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专项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拟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克服厌战情绪,确保涉农收费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近年来涉农收费检查工作情况,安排本地区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突出特点,体现检查的深度和力度。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农收费政策。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涉农收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题调研,抓住表现形式,深入分析解剖,提出治理对策,写出有实情、有分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 
  (四)此次检查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时也要选择2个县实施重点直接检查,对一些重点地区和部门,也可采取下查一级或联合检查的方式。 
  四、强化监管,加大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执法力度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 
  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乱收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二)要加大对涉及农村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多收金额应退还给缴费者,不能退还的全部收缴国库。为提高威慑力和有效性,各地可组织一定范围的集中清退活动。 
  (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扩大对农村收费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五、全面反映,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 
  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10日、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上报涉农收费检查情况。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能反映涉农收费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国家发改委将及时向全国各省(区、市)介绍和推广。 
  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涉农收费检查总结报告、涉农收费专题调研报告、2个典型案例,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检查结束后,我委将采用适当方式,对各地的调查报告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刊载和通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