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切实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现结合本市预算管理实际,提出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进落实。
一、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区县预算面向人大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总体考虑,在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上,以规范预算报告、实行预算披露为突破口,从细化预算报送内容和提高预算公开程度两方面着手,进一步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环节的透明,稳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进程。
二、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预算信息透明公开。
(三)真实有效。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预算信息公开形式应行之有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三、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公共财政是政府的整体财政行为,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实施的政府收支活动,因此,财政预算信息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县财政部门(含乡镇,下同)和各区县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共同做好区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预算完整性
区县财政部门要完整报送同级人代会审批的政府预决算,按照市财政局《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6)96号)的要求,全面反映本级预算收支情况。政府预决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又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一般预算收入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又包括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各类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既包括直接收入,又包括上级下达的转移性收入。2011年区县应将上述财政性收入纳入报同级人代会审批的预决算中,使政府预算全面真实反映政府收支状况。
(二)政府预算
区县财政部门要逐步细化、规范报送同级人代会审批的政府预决算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预决算等信息。一是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县和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二是细化报送同级人代会审批的政府预决算。区县和乡镇一般预算收支要逐步细化到“款”级科目,其中:乡镇一般预算支出决算要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区县和乡镇基金预算收支要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三是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决算表;及时向社会发布月度(季度)本级预算收支情况,包括月度数字、累计数字及简要的分析和说明。
(三)部门预算
区县财政部门要逐步扩大报送同级人代会的部门预算范围,2011年实现区县部门预算全部报送(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进一步完善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并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等文件;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选择部分与人民群众利益联系最直接、最现实、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部门,试点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支出预算总数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数。
各区县预算主管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负责编制报送本级人代会的部门预算编制说明,认真研究本部门预算公开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转移支付
区县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全额纳入本级预算中,提高预算编报的完整性,要将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在本级决算中向同级人大报告。区县本级要完善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办法,主动向同级人大和乡镇公开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分配结果以及使用管理规定,加快形成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财政专项资金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的专项资金为重点,明确公开要求。各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向社会主动公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公开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应当包括政策导向、支持对象、分配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节点等要素。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救灾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六)政府采购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3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七)绩效探索
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绩效考评办法。在完善现行绩效考评办法基础上,探索群众问效评价机制,以问卷调查等方式,选择直接关系民生的部分预算支出,听取群众评价。在此基础上,研究预算编制决策过程中,群众参与的民主化机制,通过充分论证科学决策,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发挥预算透明作用。
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需要公开的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以及印发文件汇编、宣传资料、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