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铜仁地区包机包专列等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贵州省铜仁地区包机包专列等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铜仁地区包机包专列等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大我区旅游宣传促销力度,积极拓展客源市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党发( 2008 ) 20 号)、《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铜署发( 2008 ) 46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组织包机、包专列、旅游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大型户外旅游团到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游企业、中介组织。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本《实施细则》所需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保障措施
(一)旅游团队运输车辆在铜仁地区各景区景点之间无需办理包车手续,确保各景区间的交通畅通。
(二)地区旅游局负责相关对接工作,并协助保畅。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对一次性组织包专列、旅游大巴车队、自驾车队及大型户外旅游团达到 200 人以上的:
(1)在我区游览梵净山及其它景区,并在区内停留一天一晚的大型团队,奖励组团社 3000 元。同时以 200 人为基数,每增加1 人,按每人 30 元进行奖励。
(2)在我区游览梵净山及其它景区,并在区内停留两晚一天或两天一晚的大型团队,奖励组团社 4000 元。同时以 200 人为基数,每增加 1 人,按每人 40 元进行奖励。
(3)在我区游览梵净山及其它景区,并在区内停留三晚两天或三天两晚以上的大型团队,奖励组团社 5000 元。同时以 200 人为基数,每增加 1 人,按每人 50 元进行奖励。
(二)对一次性组织包机旅游团人数达到 40 人以上、在我区停留两晚三天或三晚两天以上的奖励组团社 3000 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 1 人奖励 60 元。
(三)对地接旅行社接待来铜仁旅游团队,游览梵净山等景区,在我区停留一天一晚以上,年度累计 5000 人以上,奖励 3 万元人民币 ( 已享受包机、包专列等奖励的除外 ) 。
(四)对地接社实行年度排名奖:每年 12 月 30 日截止以梵净山索道公司统计和申报数为准,排在前三名的地接社分别奖励 10000 元、 8000 元、 6000 元。
(五)鼓励国际旅行社开拓海外客源市场,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铜仁旅游的旅行社,按人头奖励每人 50 元。年组织达到 1000 人以上,再奖励 2 万元。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对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和大巴车队、户外大型旅游团队、自驾车队的区内外组团旅行社兑现办法:
( 1 )旅行社(商)在所组团队到来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地区旅游局市场科提出组团申请报告和团队行程安排,否则不予奖励。
( 2 )地区旅游局市场科接到报告后向旅游局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予以回复,并明确专人负责欢迎仪式、核定人数和协助保畅工作。
( 3 )团队到达铜仁后,要填写确认单,由地区旅游局市场科、组团旅行社领队签字确认。
( 4 )团队旅游活动结束后 10 日内,组团社和地接社联合向地区旅游局市场科提交奖励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组团社与地接社大型团队确认书、进入梵净山等景区的实际人数证明、在我区的入住酒店宾馆证明、旅游交通运输单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有效证明等附件。过期不予办理。
( 5 )地区旅游局市场科核对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出建议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 6 )将旅行社奖励的通知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后无异议,按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二)对享受年度累计奖励的地接社兑现办法:
( 1 )将梵净山等景区门票、宾馆(饭店)入住证明及与组团社确认合同书等报地区旅游局市场科;
( 2 )市场科报分管局长审核,并签出建议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 3 )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在全区旅游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兑现奖励。
(三)对组织境外游客来铜旅游的旅行社兑现办法:
( 1 )将梵净山等景区门票、宾馆(饭店)入住证明及与组团社确认合同书等报地区旅游局市场科;
( 2 )市场科报分管局长审核,并签出建议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 3 )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按奖励办法兑现。
第六条 处罚措施
(一)对申报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组团社和地接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追究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承办人责任,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参与作假的区内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奖励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八条 本《细则》由铜仁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从 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试行。鼓励各县参照地区实施细则,制作本县奖励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