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2001年12月,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鲁渔业”)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向银行贷款1.3亿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中鲁渔业欠款。但是,与此同时,中鲁渔业分别于2001年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7日、12月28日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签署了总额为1.3亿元的银行贷款质押合同,为水产集团1.3亿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02年4月,水产集团贷款到期后,中鲁渔业以质押存款及部分自有资金代其偿还了贷款本金1.3亿元及利息233.1万元,合计人民币13,233.1万元,占中鲁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5%。 
  2002年6月,水产集团再次向银行贷款1.5亿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中鲁渔业欠款。同时中鲁渔业分别于2002年6月27日、7月9日、7月22日、7月24日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福建兴业银行签署了总额为1.5亿元的银行贷款质押合同,为水产集团1.5亿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02年10月,水产集团上述1.5亿元贷款到期后,中鲁渔业再次以质押存款及部分自有资金代其偿还了贷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108.4万元,合计人民币15,108.4万元,占中鲁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9%。 
  以上各项关联交易,中鲁渔业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3.1、7.3.12、7.3.17条的规定。 
  此外,中鲁渔业多次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3条的规定。 
  中鲁渔业现任董事、前法人代表王爱民作为质押担保合同的签订人,在上述违规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4.2条及《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鲁渔业及现任董事王爱民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