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1年12月,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鲁渔业”)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向银行贷款1.3亿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中鲁渔业欠款。但是,与此同时,中鲁渔业分别于2001年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7日、12月28日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签署了总额为1.3亿元的银行贷款质押合同,为水产集团1.3亿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02年4月,水产集团贷款到期后,中鲁渔业以质押存款及部分自有资金代其偿还了贷款本金1.3亿元及利息233.1万元,合计人民币13,233.1万元,占中鲁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5%。
2002年6月,水产集团再次向银行贷款1.5亿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中鲁渔业欠款。同时中鲁渔业分别于2002年6月27日、7月9日、7月22日、7月24日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福建兴业银行签署了总额为1.5亿元的银行贷款质押合同,为水产集团1.5亿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02年10月,水产集团上述1.5亿元贷款到期后,中鲁渔业再次以质押存款及部分自有资金代其偿还了贷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108.4万元,合计人民币15,108.4万元,占中鲁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9%。
以上各项关联交易,中鲁渔业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3.1、7.3.12、7.3.17条的规定。
此外,中鲁渔业多次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严重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3条的规定。
中鲁渔业现任董事、前法人代表王爱民作为质押担保合同的签订人,在上述违规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4.2条及《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鲁渔业及现任董事王爱民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
证券法》、《
公司法》等
证券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