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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杜绝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乱,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以及借“开发”之名非法集资、炒卖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学习、宣传、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土地用途管制这条主线,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通过农业开发和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地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是新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在进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不得随意突破用地规模。对于建设用地,要坚持做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先用闲置土地,再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步伐 
  土地产权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土地权属不清、界址不明以及无证用地是导致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土地非法交易和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了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必须对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从单位用地到个人用地,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不留死角。 
  四、严肃查处,规范用地 
  在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未经批准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的用地,应当及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各地、市、县(区)要结合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专题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清理和处理情况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土地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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