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由于过去没有对分支机构的概念作具体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掌握不一致,矛盾较多,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决定对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在征收营业税时可按分支机构对待。
1.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明显地体现出与总机构的关系。
2.分支机构的资金必须由总机构拨付。
3.分支机构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或场所。
4.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银行开有结算帐户。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