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开展本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搞好本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作,规范智能住宅小区的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根据《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1、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基地建设规模达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委托开发智能住宅小区的集成单位具备有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方能申请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
2、申请试点工程的智能住宅小区其功能设置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应用的技术应坚持先进、成熟、实用的原则,使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系统集成应当具有可扩展性,而且应适应小区居住对象的经济收入水平。
3、凡申请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大纲"的要求,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提出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申报表;
(2)住宅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同意立项复印件;
(3)住宅项目批准的规划方案;
(4)住宅项目智能化设计和实施方案;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4、市住宅局在收到申请后,提请由市建委科技委专家组对申请试点工程的智能化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将项目方案和可行性论证评审意见一并报送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
凡申报国家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项目,还需经市建委批准后上报国家建设部审核。
5、凡经审核批准的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由领导小组、市住宅局联合发文,对外公布。
6、承担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试点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以及建成三个阶段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住宅局,同时将承担试点工程施工的单位报市住宅局备案。
7、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建成后,应由承担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住宅局和市智能办联合组织对该试点工程进行评估。凡评估达到要求的,方能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0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