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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TCA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和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号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

1  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1  三氯氟甲烷  CFC一11  2000  1400  600  

2  二氯二氟甲烷  CFC一12  300  210  90  

3  二氯四氟乙烷  CFC一114和CFC一115  100  70  30  

4  1.1.1.一三氯乙烷  TCA  4800  3360  144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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