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和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号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
1 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1 三氯氟甲烷 CFC一11 2000 1400 600
2 二氯二氟甲烷 CFC一12 300 210 90
3 二氯四氟乙烷 CFC一114和CFC一115 100 70 30
4 1.1.1.一三氯乙烷 TCA 4800 3360 144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