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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房产管理局上报的《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现予批转执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实施,共同做好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活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个区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通过获得经济补偿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程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管理工作。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房产管理局直管范围内的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工作。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使用权转让后,房产管理部门终止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同新的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进行管理(房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通过转让取得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在直管公房出售时,不得以转让时支付的费用冲抵购房款(租赁保证金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进行有偿转让、转租: 
  (一)无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件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四)原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修复、赔偿的; 
  (五)属经租房产、代管房产的; 
  (六)经核查转让、转租后新形成住房困难或经营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偿转让、转租的。 
  第八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原承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转租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2、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3、个人身体证或户口薄。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承租人的转让、转租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转让、转租的意见,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承租双方按《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过户或转租手续。 
  第九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过户或转租时,原承租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收益金或协议租金。收益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管公房的维修及危旧房改造和管理。 
  收益金的具体标准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公房经营管理处及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结果,每月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租、转让的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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