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则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之审查机构,系指台湾省建筑师公会苗栗县办事处或经内政部指定并向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申请核备之专业技术团体。
第3条 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之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应依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及本规则规定,订定作业事项并应载明工作内容、收费基准与应负之责任及义务,报请本府核备,修正时亦同。
第4条 室内装修依本办法第十九条申请审查许可,申请人为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5条 本县室内装修申请许可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图说审核:检具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图说文件,向审查机构申请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审查机构报请本府核发室内装修施作许可函。施作期限自核发施作许可函之日起六个月为限,逾期许可函作废。
二、竣工查验:依前款核准之图说施作完成后,检具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图说文件向原审查机构申请竣工查验,经审查机构查验合格后,由审查机构通知申请人制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请本府核发建筑物室内装修合格证。
前项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存盘,副本一份随许可函发给申请人收执,另一份由审查机构收执存盘。
第6条 申请人于审查机构完成图说审核合格后,依消防法应办理消防审查之案件向苗栗县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申请消防设备图说审查及竣工查验,并将消防局完成消防设备竣工查验核可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办理竣工查验。
变更时亦同。
第7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室内装修图说文件审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之期限为三十日,申请人领得室内装修许可函后,应于六个月内施工完竣并申请竣工查验;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经本府同意展延三个月,以一次为限。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竣工查验,经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者,限期修改之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完成改善,许可函作废。
第8条 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之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人员,应指派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资格者为之,其人员资料应造册每年报请本府建设局备查,更动时亦同。
第9条 审查机构执行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业务,除本办法规定应审核之项目外,并应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改良物登记誊本应在有效期限三个月内(以第一次挂号日起算)。
二、营造业从事室内装修施工者,应检附营造业登记证影本、承揽手册影本、专任工程人员资格证书影本及半年内纳税证明文件备查。
三、室内装修业从事设计或施工者,应检附室内装修业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室内装修业登记证及所属专业设计或施工技术人员之登记证影本暨双方从属关系之证明文件备查。
第10条 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图说审核,应依建筑技术规则有关规定,审查下列项目:
一、图说文件应齐全且明确标示填注。
二、分间墙位置变更、增加或减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并应注明其使用材料种类、防火时效及耐燃级数。
三、内部墙面及天花板装修应注明使用材料种类、防火时效及耐燃级数。
天花板装修后之净高度应符合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篇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高度超过1.2公尺固定于地板之隔屏比照分间墙办理。
五、不得妨害或破坏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及主要构造。
第11条 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竣工查验,应审查下列项目:
一、图说文件应齐全且明确标示填注。
二、应使用内政部审核认可通过之装修材料,并检附内政部核发之审核认可证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检测合格之材料,并检附证明文件。
四、装修材料应符合认可有效期限,其品质应符合审查图说要求,并依该材料原生产公司之施工规范施工。
五、能显示装修成果之现场照片。
第12条 审查机构办理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查验时,应勘查现场,并负现场装修与图说相符之责。
第13条 审查机构如有下列行为,应依法负其责任:
一、因故意或过失,致主管建筑机关作成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者。
二、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或肇致申请人蒙受损失者。
第14条 室内装修相关书表,依内政部订颁之格式办理。
第15条 其它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审查机构于作业事项中另订之。
第16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