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经济部经营字第093002204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顺利推动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计画候选场址调查评估作业,增进与场址周遭地方之和谐及福祉,奖励地方协助推动相关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奖励事项,依照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五条及第九条规定,由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支应相关经费。
本要点以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电公司)为执行单位。
三、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低放射性废弃物:指除备供最终处置之使用过核子燃料或其经再处理所产生之萃取残余物以外之放射性废弃物。
(二)最终处置:指放射性废弃物之永久隔离处置。
(三)可能场址:指经台电公司依文件记录资料评选,可能符合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之场址。
(四)调查场址:指经台电公司依技术面及预期社会接受度考量,从可能场址中所评选出,将优先进行初步地质、环境等现场探勘调查工作之场址。
(五)潜在场址:指调查场址于完成初步现场探勘调查工作后,由台电公司报请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场址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符合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之场址。
(六)候选场址:指由评选小组从各潜在场址中所评比建议并陈报经济部核定,将进行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场环境影响评估及投资可行性研究之场址。
(七)最终处置场址:指经行政院核定为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之场址。
四、本要点奖励金采分段、分期核发,各阶段之划分及其奖励措施如下:
(一)潜在场址之筛选、探勘调查及候选场址评选阶段:
1.台电公司依技术面及预期社会接受度考量,从可能场址中选出调查场址,并陈报经济部备查。
2.台电公司通知各调查场址所在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请其协助办理调查及评估事宜;为奖励其协助,台电公司于陈报经济部同意后,得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三千万元给该乡(镇、市)及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千万元给该乡(镇、市)之所在县(市)。
3.台电公司于所选出之调查场址,进行初步地质、环境等现场探勘调查工作。
4.台电公司汇整调查场址探勘调查结果,陈报评选小组。
5.评选小组依据台电公司陈报之资料,评选一至三个场址为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场之潜在场址,并评比推荐一处候选场址,陈报经济部核定。
(二)候选场址之核定公布、调查及评估阶段:
1.依据评选小组所陈报之候选场址评比推荐资料,经济部核定公布一个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候选场址。
2.台电公司在候选场址继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所需的场址调查与评估作业。
3.台电公司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提出第一阶段环评之环境影响说明书后,经陈报经济部同意,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万元给候选场址所在乡(镇、市)及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二千万元给所在县(市)。
4.台电公司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提送第二阶段环评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以及最终处置场开发计画之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予相关主管机关审核后,经陈报经济部同意,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万元给候选场址所在乡(镇、市)及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二千万元给所在县(市)。
(三)最终处置场址核定阶段:
行政院核定最终处置场址后,台电公司经陈报经济部同意后,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万元给该场址所在乡(镇、市)及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二千万元给所在县(市)。
五、本要点各阶段奖励金须于完成法定预算程序后,始核发接受奖励之县(市)及乡(镇、市)。
六、奖励金之收支及保管运用,各地方政府应纳入其预、决算程序并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奖励金之运用,以提高本要点各阶段场址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居民福祉为主,其运用范围包括公共建设、产业振兴、社会福利、公益活动、教育文化建设、医疗保健及执行其它有助推动最终处置计画之场址调查评估及选址之沟通与协调工作。
八、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计画于本要点各阶段场址调查评估及评选时,如遭受所在县(市)、所在乡(镇、市)不合作、反对、抗争及其他阻碍行动,台电公司于陈报经济部同意后,得减少、延后或停止拨付奖励金给该候选场址所在县(市)、所在乡(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