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交纳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农企分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9〕37号《关于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开征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的通知》精神,现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交纳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1、市政府通知中“凡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交付生产前所交纳的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由该项目基建成本开支。 
  2、超计划使用自备井水的单位所交纳的加价收费,一律由单位税后留利开支。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