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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处)、城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较快,燃气普及率逐年增长,其中燃气汽车的推广使用工作正在我省全面展开,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做出了较大贡献。根据建设部最近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燃气汽车的发展扩大和规范市场,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现我厅对燃气汽车的发展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待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1、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布点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其新建工程项目和工程设计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由市(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燃气企业经营管理应遵照《条例》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凡是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汽车加气站一律不准经营,违者按《条例》进行处罚。 
  二、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燃气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保证各项安全制度健全,运行记录完整,操作规范符合规定,执业人员持证上岗。 
  请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情况于2003年10月15日前上报我厅城建处。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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