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修改完善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1993年7月全国邮电管理局长研讨会提出的“改革经济核算办法和考核办法”的精神,部对省经营责任制考核应从宏观的角度,主要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考核指标体系应简明、注重实效、易于操作,部决定对现行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方面
邮政通信质量指标仍为五项。其中,原来的“总包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率”两项指标改为“总包邮件损失个数”、“给据邮件损失件数”,分别根据各局邮件总量的多少分档次考核;其余三项指标“邮件时限逾限率”、“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不变。
电信通信质量指标仍为五项,取消原来的“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来话接通率”,增加“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原有的“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电报服务差错率”、“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和“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四项指标不变。
取消对通信数量包括业务总量、通信总量两项指标的考核。增加“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指标。
保留对“通信业务收入”的考核。
根据新实施的财会制度,将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由原来的“自有收入成本率”、“资金利税率”改为“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原来分别按通信总量、业务总量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改为统一按通信业务收入计算。取消“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考核指标。
原来的分析指标中取消“固定资产增长率”、“职工岗前培训考核”、“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和“电话主线普及率”四项指标,只保留对“邮电通信案件和火灾”以及“职工千人责任死亡率”两项指标的考核。
二、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由原来的“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改为“每次扣减该管理局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1%,扣总分1分”。
三、通信质量所扣分数由原来的“质量分数每扣1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留利的2‰,扣留利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所扣减的利润分成,一律以五、三、二的比例分别从该管理局的生产发展基金、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中扣除”改为“质量分数每扣1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3‰,扣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所扣数额年底从‘应付工资’科目上交部”。
四、业务收入增收加分办法修改为:“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不论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水平,还是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均为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10分”。
以上修改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个数
2.给据邮件损失件数
3.邮件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二)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
(三)通信业务收入
(四)经济效益
1.成本费用利润率
2.资本金利润率
3.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通信质量40分,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10分,通信业务收入20分,经济效益30分。
三、为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1988年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1%,扣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加强安全生产,保证通信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资金被骗,设立通信案件、火灾考核分析指标(详见附3)。资金被骗累计实际损失超过500万元或职工千人责任死亡率(包括中央和地方邮电企业)高于部定当年全国平均水平的邮电管理局,取消当年经营责任制获奖资格。
五、为强化质量管理,将质量分数直接与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挂钩。质量分数是指邮政和电信质量的40分,质量分数每扣1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3‰,扣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所扣数额年底从“应付工资”科目上交部。
六、为鼓励企业广开门路、开拓业务,增加收入,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不论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水平,还是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均为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10分。
七、对经营责任制中的各项考核指标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予以扣分。上报指标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一指标扣减1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每一指标扣1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而影响考核工作的,扣减1至2分。上报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表时,必须附有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八、考核指标的考核计分办法:
(一)邮政、电信质量指标
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1、附2。
(二)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成计划的,得满分。完不成计划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对当年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增长率不论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率(几何平均数),还是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均为每超过十个百分点增加0.25分,两项合计加分,上不封顶。
对完成当年计划的省管局,在没有上述加分的情况下,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完成40万户到60万户的,增加0.25分,完成60万户以上的,增加0.5分。
(三)通信业务收入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不论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几何平均数),还是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幅度的,均为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10分。
(四)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
通信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两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五)资本金利润率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两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
通信业务收入
全员劳动生产率=-----------------------
通信企业职工年均人数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成计划的得满分,完不成计划的,若当年劳动生产率低于上年实际水平,10分全扣;若当年劳动生产率高于上年实际水平、低于计划,按下列公式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当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
应扣分数=〔1---------------------------〕
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
×10分
附表:
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
---
| | | 项 目 | 单
位 |
|---|-----|-----------------------|---
--|
| | | |
|
| | |总包邮件损失个数 | 个
|
| | 通 |给据邮件损失件数 | 件
|
| | |邮件时限逾限率 | %
|
| | 信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 | %
|
| | |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 件
|
| | 质 |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 %
|
| 考 | |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 | %
|
| | 量 |电报服务差错率 | %
|
| 核 | |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 %
|
| | 分 |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 次
|
| 指 | | |
|
| | | |
|
| 标 | | |
|
| | | |
|
| |-----|-----------------------|---
--|
| ∧ |(10分)|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 | 户
|
| |-----|-----------------------|---
--|
|100|(20分)|通信业务收入 | 万
元 |
| |-----|-----------------------|---
--|
| 分 | | |
|
| | 经 | |
|
| ∨ | 济 | |
|
| | 效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益 |资本金利润率 | %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元/
人 |
| | 30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分析指标 |通信案件、火灾考核 | 件
|
|---------|-----------------------|---
--|
| |资金被骗累计实际损失超过500万元 | 万元
|
| 否决指标 | |
|
| |职工千人责任死亡率 | ‰
|
--------------------------------------
---
附件1:
邮政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总包邮件损失个数
(二)给据邮件损失件数
(三)邮件时限逾限率
(四)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
(五)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的内容
1.总包邮件损失
(1)各类邮件总包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失去效用的作总包损失上报。各类邮件总包包括信函、包裹、印刷品、国际邮件、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总包和报刊袋、捆、卷等。
(2)总包丢失以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总包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经查验发现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自收到查单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按总包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无损找回或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总包内部分邮件损失,不作总包损失统计,但损失的邮件系给据邮件的,应按实际损失件数统计上报。
2.给据邮件损失
(1)各类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被冒领及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邮件失去效用无法投递的作给据邮件损失上报。各类给据邮件包括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件、汇套、特快专递邮件、邮政快件等。
(2)给据邮件丢失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为给据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给据邮件经查验有进口无出口节目,自收到查询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应按给据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包裹详情单,汇款通知及其他按挂号邮件手续处理的业务通知单,发生丢失损毁,不按给据邮件损失统计。
3.邮件时限逾限
(1)邮件时限包括的邮件范围,暂限于平、挂信函、快件、特快专递邮件。
(2)邮件时限是指从收寄到投递全过程的规定时限。收寄时间以收寄日戳的日期为准,投递时间以出班前加盖的投递日戳为准。
邮件时限逾限率是指抽查邮件逾限件数占抽查总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时限逾限率(%)=抽查的邮件逾限件数/抽查邮件总件数×100%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
邮件处理规格,暂统计以下范围:
(1)收寄日戳盖销
(2)总包封发规格
(3)包裹规格
(4)特快邮件规格
(5)平信捆把
(6)国际邮件处理规格
(7)信封规格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是指被抽查的总包、邮件散件不合格个(件)数占抽查总包、散件总个(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抽查总包不合格个数、散件不合格件数/抽查总包总个数、散件总件数×100%
上述所指的邮件总包包括国内、国际和机要。散件包括国内、国际。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
丢失,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丢失统计上报:
(1)文件遗失在机要通信内部处理场地,三日内未能无损找回者;
(2)文件遗失在机要通信部门非处理机要文件场地、与当班工作有关的邮电局所、自备邮运工具(有人监护)、收件单位收发室内,当日内未能无损找回的;
(3)文件遗失在上述地方以外的公共场所,失去经办人监护,无论时间长短;
(4)开拆袋套发现文件短少或因查询发现文件有进口无出口,自发现之日起,二十天之内未能找到下落者(事后找到文件下落,该算什么算什么。开拆短少,无法确定责任时,开拆局和封发局同时上报,待查清后订正);
(5)文件被非机要人员误拿、误卸,不能按正常班次封发或投递者。
泄密,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拆阅造成泄密的:
(1)文件误投,被拆并能取出内件者(但误投单位收有同样文件者,可不作泄密统计);
(2)文件丢失、被窃后被人拆开并能取出内件者。
被窃,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人抢劫、偷窃。
损毁,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损坏,不能辨认文件内容者。
接发、押运环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按袋(套)进行统计。
部只考核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不考核延误差错。各省局制定、考核的延误差错指标解释与失密丢损指标解释相矛盾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6.国际邮件误收误投给国家造成损失是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本地区及全国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及涉外事件的。
误收寄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其他伤害的。
(二)评分办法
1.总包邮件损失。此指标根据各局邮件总量的多少,分三个档次考核,即北京、上海为第一档,每次发生丢失损毁20个以上(含20个)扣质量分0.5分;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河南、四川、陕西、辽宁、河北为二档,每次发生丢失损毁15个以上(含15个)扣质量分0.5分;其它各省(区、市)为三档,每次发生丢失损毁10个以上(含10个)扣质量分0.5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分。
2.给据邮件损失。每次丢失损毁30件以上(含30件)扣质量分0.5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分。
3.邮件时限逾限率在5%及以下的不扣分,在5%以上至15%(含15%)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15%以上至25%(含25%)的扣2分,在25%以上的扣3分。
4.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在10%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扣2分,在30%以上的扣3分。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每发生一件扣邮政质量总分0.5分。文件遗失在机要通信内部处理场地超过三日无损找回和文件遗失在机要通信内部处理场地以外的其它地方,三日内无损找回的,扣邮政质量总分0.25分,以扣满2分为止。
6.除上述质量指标考核外,对国际邮件误收或误投给国家造成损失(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本地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及涉外事件)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国内国际邮件误收寄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其它伤害)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以上两项扣分最多不超过6分。
附件2:
电信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5分
(二)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4分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4分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5分
(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2分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1.指标定义
来话接通率是指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处理各长途电路2落地来话呼叫过程中,被叫用户应答次数与占用到本局长途入中继设备的呼叫次数的百分比。
2.指标计算公式
A、对程控交换机的统计点规定在长途入中继线上
来话接通率=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100%
占用长途入中继的总次数-第一位号码为0、1、9的次数
B、鉴于有的程控交换机在长途入端统计有一定困难,经电总 认可后,
可在长市出中继上统计,计算方法为:
来话接通率=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100%
占用长市出中继的总次数+长途交换机呼损+长市中继溢出
C、对机电长途交换机和半自动对端设备的统计点在来话记发器上,
计算公式:
被叫用户闲次数(B1)
来话接通率=-----------------------×100%
来话记发器占用总次数-转话次数
3.观测规定
来话接通率每月观测三天,观测时间为每月中旬第一周的周一、二、三上午9:00~10:00。遇节假日时顺延一周。
4.考核范围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考核对象为省会局(包括直辖市局)的所有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考核指标为全年累计值,对新开通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省会局,从开通业务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考核。关于交换设备全阻指标的考核,除局方人为事故外,仍以该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运行六个月以后开始考核。
5.评分办法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基本分为5分。完成指标核定数95%以上(含95%)的得满分(5分),完成核定数90%至95%(含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2.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6.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对部分省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作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为:
A、对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观测,按评分办法对观测结果评分。
B、抽查一至二个月的观测记录和统计资料,核查上报指标的观测方法和真实性。对于虚报成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扣除全部基本分。若被检查局的交换设备能够统计出长途来话中继器占用次数中落地来话的次数,则不得以对市话出中继的占有次数作来呼叫占用次数。若有违反本规定者,以弄虚作假论处。
(二)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即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1.指标定义
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是指用户或使用电话者向市话局申告有关接续和通话的一切不正常现象,并为测量人员所证实的用户线路障碍(包括话机等终端设备)以及由测检的用户线路障碍转为申告障碍的。
2.指标计算公式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障碍次数
-----------------------------×100%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次数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障碍次数
----------------------------×100%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次数
3.考核形式
按邮部〔1992〕257号文的要求上报。
4.考核范围
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考核省会局。
5.评分办法
A、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和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的基本分为4分。
B、完成核定指标数95%(含95%)的得满分,完成核定指标数90%~95%(含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C、如有弄虚作假得零分。
6.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对部分省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为:
A、抽查一至二个月的原始记录,核查上报的指标的真实性。
B、根据用户向市话局的投诉及申告障碍访问用户,了解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1.指标定义
A、各类电报在传递、处理和投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底不一致,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因本局过失造成延误的均作差错计算。
B、电报差错根据其性质分工作差错、服务差错和重大差错。其中工作差错具体项目由各局按〔1986〕电通字520号文规定的原则自行拟定。
C、服务差错是工作差错中影响服务质量的差错,其统计范围,按电信总局下发的“电报通信质量统计办法”及电总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
月报表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是指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服务差错份数加重大差错份数之和,占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收发电报总份数的百分比。每发生一次重大差错,折合为五件服务差错计算。因此年底上报全年的服务差错率应改用下述计算公式:
全年的服务差错率=(服务差错份数+重大差错份数×5)/收发电报总份数×100%。
3.考核范围
电报服务差错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及扣分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局、县、支局若干个,以被抽查局实际完成的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实际差错数之和)与被抽查的局当月上报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原统计上报的差错总数)进行比较,误差在15%以内的不扣分,误差在16-20%的扣一分,误差在21-30%的扣二分,误差在31-40%的扣三分,误差超过40%的基本分全扣。如发现弄虚作假基本分全扣。对于领导重视,管理工作和质量完成情况一贯较好的省,在扣分时可酌情考虑。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长途电话电路质量标准:长途电话有线、无线及其混合电路质量标准按《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的有关条目和电信总局的规定执行。
2.考核范围
A、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考核终端到省会局(四川省包括重庆局)的一、二级机端和路端电路。
B、不合格电路改善情况的考核。
C、各局站间配合工作的考核。
D、设备电气性能指标及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3.评分办法
A、长途电话合格率分为机端电路合格率和路端电路合格率,机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机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机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路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路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路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完成考核数9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5%高于90%的扣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全扣。
B、不合格电路应努力加以改善,路端局应即组织全线查清不合格的原因和转接责任段落以函电(报)通知相应责任段业务领导局,继续查下去,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两个月内相关责任局未解决,路端局要再以函电(报)通知相应业务领导局、抄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催促解决,对发出通知局不扣分,否则要扣分。相关不合格的责任局两个月内不解决,每5件(包括机线原因)扣0.2分(不及5件者,不扣)。
*由1个站或1个线路段原因,致使1条电路不合格者为“1件”,使2条电路不合格者为“2件”,如此类推。
C、各站间应密切配合,在指挥调度、障碍处理,电路测试和电路临时工作中,耽误半小时以上即认为不配合,以函电(报)通知相应的局站,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时间、局站、姓名(或代号)清楚,情节属实的一次申告即为“1件”,每次扣0.2分。
D、按维护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维护项目和周期考核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要100%的按量按时完成,每少完成应做项次的2%者扣0.1分,项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者每5%扣0.1分。
4.抽查办法
A、电总每年对省随机抽查。
B、抽查内容
(a)现场分三类电路(第一类电路是直达和一转电路,第二类是两转及其以上电路,第三类是经转的机端电路)随机抽查,第一类抽10%左右,第二类和第三类各抽查20%-30%,合格率将分别计算。
(b)随机抽查少量设备或系统、链路的电气性能指标。
(c)抽查1-3个月的统计资料和测试记录,核查上报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及真实性。
(d)听取相关业务单位及用户对电路质量的意见。
C、评分办法
(a)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b)根据抽测设备或系统、链路电气性能项目的数量并参照业务领导局提供的对被查站的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限扣0.1分至0.5分。
(c)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以上三次扣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五)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考核评分办法
1.全阻定义
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阻断叫全阻障碍,但在十分钟内利用本缆备用系统倒通一个系统及以上的不计全阻障碍。
2.考核范围
A、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不包括:a.由于线到地、市县的分支电缆。b.明线进局电缆。c.巡房电缆。d.长市中继电缆。e.代维电缆等)。
B、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以外的低频线对及信号线和光缆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C、不论主客观原因,外力影响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3.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光缆总长度与0.2次/100公里的乘积。但所辖电缆光缆总长不足35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4.评分办法
A、全阻障碍次数超过指标应予扣分。超过指标次数即为扣分数,但累计扣完2分为止。
B、全阻障碍历时,以业务系统全阻开始至全部在用业务系统恢复通信经机务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利用应急电缆光缆调通业务系统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扣除。
C、每次全阻障碍按一次计算,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考核次数核减: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7次。
b.由雷击直接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5次。
c.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含)以下和12芯以上光缆全阻障碍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24小时内全部恢复通信的核减0.2次。比上述时限分别每提前一个4小时、6小时、8小时再核减0.1次。
D、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次数核增。
a.全阻逾限障碍(海缆除外)核增0.5次。
b.从全阻障碍发生时算起6小时内不向部汇报者或障碍修复后30天内不书面向部报告者每次核增0.2次。
c.由于维护不良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增0.5次。
E、代为看管、未正式投产的基建工程不计。
F、在一个有人段内,一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雷击造成多次全阻障碍按一次全阻计算。
G、一次全阻障碍修复后并开通电路由于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在4小时内在同一障碍点再次造成全阻时,全阻历时应累积计算,次数不另计算。
H、全阻指标次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上报办法
凡属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电总。障碍修复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管理局在障碍修复后30天内书面报部。
(六)电信重大阻断扣分办法
凡发生以下电信阻断问题时扣分,累计最多扣5分(在电信质量总分20分内扣)。
1.一个市话分局或一个自动长途交换室,其机电制交换设备或机电汇换设备全阻历时15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1小时,每次扣1分;其程控交换设备或程控汇接设备全阻历时1.5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中继电路设备全阻历时1.5小时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电源设备阻断历时15分钟至30分钟扣0.5分,历时超过30分钟扣1分。若是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加扣0.5分;如为厂家原因引起程控交换局的全阻,由厂方出证明、分析资料确证后方可免扣分,若没有证明的仍扣分;年终将程控交换机所出现的全阻情况通报各局及厂商。
2.微波电路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一个方向电路全阻历时30分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
3.自动转报或用户电报交换机全阻,历时在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自动转报交换机系统初始化,每次扣0.1分。
4.一级干线一个载波系统因机械障碍抢修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2分。
5.长话交换网中,各级交换中心局未按规定承担转接业务,擅自闭塞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来话转接功能的予以扣分;路由设置和区号开放使用未按电信总局一级电路路由和区号使用规定及省管局二级电路路由组织和区号使用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每错一处扣0.2分。
6.卫星地球站的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的,阻断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每次扣0.2分,阻断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4分。
附件3:
邮电通信案件、火灾考核计分办法
一、分析指标
邮电通信案件、火灾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邮电部对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是:
(一)邮电通信特大案件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1.由于管理不严,业务监督检查不落实,发案单位或本省(区、市)邮电部门在犯罪分子作案后,半年内未能检查发现的以下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一分:
(1)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的特大案件;
(2)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毁弃电报的特大案件;
(3)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的特大案件;
(4)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邮电款的特大案件;
(5)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骗取邮电款的特大案件。
2.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以下案件的,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0.5分;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致职工重伤死亡,或职工遭强奸的,一案扣一分。
(1)提送万元以上现金,违反双人、专车提送制度而遭抢劫的特大案件;
(2)应建而未建金库和票库;邮电局(所)未安装“三铁一器”,或安装后失修、失灵,不能发挥作用;或因无人值守而被盗窃的特大案件。
3.邮电企业发生资金被骗案件,每发生一件(实际损失数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从该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被骗案件发生后,在半年内实际损失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加扣1分;201万元至500万元的,加扣2分;501万元以上的加扣3分。
此类案件每扣1分,扣减当年效益工资的3‰。被骗累计实际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取消获奖资格。
4.为鼓励发案单位在发生案件后积极主动进行追查,在被扣分案件中,对查处工作做得好的,根据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多少,每起案件可减扣0.1至0.5分。
(1)自查(本单位或本省邮电部门)发现,并已破案的;
(2)根据外单位或用户申告提供的线索,积极查破案件的;
(3)破案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肃处理的;
(4)追缴经济损失较多(70%以上)的。
鉴于有的案件作案时间可能跨越承包期,故通过深挖查出的属承包期之前作案的部分,不予计算扣分。
(二)重大以上火灾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重大火灾,每一起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一分;特大火灾,每一起扣1.5分。
1.列入考核的火灾是指发生在邮电通信要害部位或其他邮电通信生产场地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2.一次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死亡三人,或者重伤十人,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3.一次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三、要求
(一)凡发生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在部年度考核前,将每起特大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追缴损失情况、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情况、吸取教训堵塞漏洞的措施和每起重(特)大火灾的损失、伤亡情况专题报部,作为免扣分或减扣分的依据。
(二)凡发生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至部年度考核时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每一起案件或每一起火灾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加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