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06)18号)。为便于操作,市政府研究并制订了《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办法》、《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南昌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实施办法》、《南昌市创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现将上述12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现就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操作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在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确认。
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2005年11月8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条 发放程序
1、申请登记。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单位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登记表》,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凭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向本人常年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登记;申请时填写《南昌市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厂区,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领凭证、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和计算机信息核实,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复核。
3、核发证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将核实后的申请人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
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其中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由区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打印出证。四县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独立工厂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其失业保险隶属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采用全省统一样式,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使用统一编号,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定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另行标注有效期限;实行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六条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1、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资料、再就业情况计算机数据库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计算机信息台帐,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建立月度统计制度,及时逐级上报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
2、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服务专门窗口和统一的享受优惠政策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要有专人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模块格式。
3、各部门与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接和计算机信息软盘交换。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全市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全市总台帐。
第七条 建立协查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完善年检制度
1、《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包括以下内容:
(1)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包括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
(2)持证、保管、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涂改、撕页、转让、出租等不规范使用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凡由本人持证或使用的,由本人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暂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本人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统一编号进行计算机核对,对人证相符、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将年检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审查、核对、录入并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标志后统一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年检通过。发证机关对申报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计算机复核确认后,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确认年检通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证件将予以收回、作废或缴销,不得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使用期限到期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
(3)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
(4)有涂改或撕页的;
(5)转让、出租等违规使用的;
(6)弄虚、作假,伪造的;
4、《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监督处罚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
2、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核实、发证管理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错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对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追究连带责任。
3、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为《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提供信息。
4、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核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举报查处、年度核验、随机抽样等多种形式,查处在《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和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5、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在没收《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给予相关处罚:骗取减免税收的,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骗取规费按规定追缴;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骗取其他方面政策优惠的,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洪府发(2002)36号文下发的《南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要按本办法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
附:
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和《江西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就业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本市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的人员。对虽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亦视同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根据各自失业的不同状况携带不同的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一)就业转失业人员(系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在原单位将其档案移交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凭用人单位开具的《南昌市失业人员介绍信》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二)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凭培训合格证办理失业登记。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肄)业生凭学历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三)农转非人员(含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凭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五)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六)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以上人员凭上述证书、证明材料,携带户口薄、三张免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尚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登记工作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登记后,对符合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南昌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六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免费培训;
(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国有、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办劳动服务组织中的职工,以及其他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低保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七条 《失业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持证人应征入伍、升学、出国定居和户口迁移或注销、退休(退职、到达法定年龄)等,由发证机构收回《失业证》。
第八条 《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1至20日,失业人员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检。每年7月1日后办理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年检。未经年检的《失业证》无效。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及相关组织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有:
1、负责对辖区内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南昌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按规定核发《失业证》,并将基础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台帐;
2、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再就业等各项政策咨询服务;
3、严格按规定做好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定期签到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4、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转业训练等就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其就业。
5、负责对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包括就业、服役、移居、退休、服从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对辖区内失业人员的走访率,每月应达到60%以上,每季达到100%。
6、按规定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份、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和愿望等情况,安排失业人员一年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活动,介绍与其年龄、身体状态、工作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求职,主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每月应向劳动保障事务所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情况。失业人员拒不说明求职情况,或拒不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的,视为没有求职要求,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立即停止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为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备案后,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封存,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合伙就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正当理由外出或突发疫病住院治疗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签到的,次月签到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顺延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否则视为就业,停止发放。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签到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时,《失业证》由用人单位收存。再次失业,持有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的《失业证》到失业登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的奖惩制度,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把失业人员的登记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是否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指标。
2、是否按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了动态登记,是否建立了“五清”台帐,即失业原因、家庭状况、思想动态、技能特长、择业要求清楚等。
3、是否对失业人员开展了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服务。
4、是否实施了针对性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措施,包括失业人员参加求职介绍、职业(创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等。
5、是否对失业人员进行了上门走访活动,走访率是否达到要求。
6、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 每年年中、年末,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十七条 考核资金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按接受管理失业职工的人数给予适当补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考核情况奖励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四县的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就业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执行;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服务工作亦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推动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或在街道、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安置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岗位主要有:
1、为社会管理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包括治安管理、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等;
2、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包括托老托幼、饮食服务、快餐配送、家电维护、物品代购、缝纫干洗、学生接送等;
3、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包括打字复印、绿化管理、花草养植、卫生保洁、门卫保安等;
4、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钟点工等;
5、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帮工或自雇型就业;
6、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种植、养殖业等;
7、其它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形式。
第四条 凡从事第三条所述内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就业登记。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后,要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其就业状况、收入水平,建立基础台帐,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实施跟踪服务,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依据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对其灵活就业形式进行进一步核查认定,并与其协商签订为期一年的《灵活就业协议》。
第七条 灵活就业协议期满的,经灵活就业人员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灵活就业协议》,实现稳定就业的,自然终止协议。
第八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凭《灵活就业证明》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按《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动态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登记范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和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是指进入城镇就业、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农村户口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条 就业登记
需进城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居民暂住证到就业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方法有:
1、求职登记。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持上述有效证明到城镇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免费领取《农村劳动者求职服务卡》。
2、上门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为辖区内居住、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服务。
3、创业登记。凡农村劳动者进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需要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的,应进行创业登记。
4、培训登记。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需要职业技能或
劳动法规、安全知识培训资助的应进行培训登记。
5、维权登记。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或从业后,权益受到侵犯,要求保护的,应同时进行就业登记。
6、用人登记。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企业经济组织使用农民工,应主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签定劳动合同。
7、社保登记。凡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就业登记。
8、鼓励登记。凡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要求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都必须进行就业登记。
第五条 建立登记管理服务体系,统一使用《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表》进行登记,录入计算机进入市级信息管理数据库。具体管理工作由南昌人力资源市场负责。
第六条 南昌人力资源市场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吸纳社会力量办的具有职业中介性质的机构、各类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组织和外地驻昌劳务机构进场为农村劳动者服务。
第七条 求职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1、信息服务。包括用工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信息预测、分析和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技能培训信息咨询、个人创业等情况咨询。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服务。
4、介绍服务。包括就业介绍和推荐、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面谈,协助办理录用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5、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动态跟踪等。
其它营利性的社会力量办职介机构,也应提供以上内容的服务,费用收取应合理合法。
第八条 改善环境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所招用的农村劳动者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不得扣压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农村劳动者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2、农村劳动者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村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费用。
4、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行业、私营企业、劳务发包者,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村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得克扣拖欠。
第九条 就业优惠
进城农村劳动者享有下列优惠:
1、凭《农村劳动者求职服务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在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培训发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2、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免费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3、进行了就业登记的进城从事创业和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4、有稳定住所和职业的农村劳动者,可逐步纳入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服务范围。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后,按城镇养老保险的规定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可享受城镇劳动者退休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与再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 “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2007年底之前)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夫妻双下岗双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全面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
(一)岗位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不含汽车驾驶)。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自愿参加其它培训机构开展的各项技能培训且上岗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原始发票,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2、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免费介绍其就业。
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创业培训,经创业指导专家认定项目可行的,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时,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人员,在无法找到反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享受信用社区担保贷款。
第四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应包括单位为所招人员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费用,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工种如何,均可享受岗位补贴。
第六条 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奖励政策。为鼓励用人单位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按每吸收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满一年奖励100元的标准获得奖励。
第七条 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援助的有关经费按规定在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回其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范围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4、进城创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5、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7、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 贷款额度
1、申请小额贷款一般在2万元,对项目好、信誉好的可放宽到3一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
2、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视其安置人数、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般不展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批准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一年。
第五条 贴息范围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
2、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50%贴息。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4、展期不贴息。
第六条 操作程序
1、个人或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2、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县区或市担保中心推荐;
3、市、县(区)担保中心在经调查核实后,交经办银行复审;
4、经办银行复核后,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
5、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并由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向市担保中心推荐办理。
第七条 保证担保与抵(质)押担保
1、个人担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济效益好、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在职职工。
2、个人抵(质)押担保:个人可用自有的房屋及有价证券抵(质)押。(其中房屋抵押不能超过其价值的60%,有价证券不能超过其价值的70%比例)。
3、信誉担保:符合信用社区要求的创业者和创业培训优秀学员,在无担保的情况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直接核实并担保。
4、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由贷款企业自行解决担保问题。符合要求的由经办银行认定,风险由银行承担。担保中心只负责贷款资格认证与贴息。
第八条 奖励机制
1、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对积极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工作,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赣劳社就[2004]3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回收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考核我市小额贷款的奖励资金中支付。
2、鼓励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贷款,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根据南银发[2004]95号文件规定,按实际放贷额0.5%的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助手续费。
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与对象
1、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政府公益性岗位、工勤岗位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
3、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
4、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5、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三条 标准与期限
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之和计算。缴费比率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率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20%、医疗保险按6%、失业保险按2%补贴。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12%、医疗保险按3%、失业保险按1%补贴。
属于参保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灵活就业人员按登记就业的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城镇自主创业人员以其获得开业证照的发放日期计算,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 申领与核拨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度先缴后补的办法。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标准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
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各一份;《再就业优惠证》和开业证明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及复印件各一份;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劳动保障卡)及三项保险个人缴费收据;逐级向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凭审批件报市县区就业办。
就业办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核拨给用人单位;在每季度头一个月的10日前核拨给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要求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定期联合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申领的,取消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各类单位用工需要,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有序转移,建立相对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有关
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活动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组织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批准设立劳务派遣组织或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协调劳务派遣组织的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城区(含湾里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劳务派遣实体,开展体现其特色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六条 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劳务派遣组织须经市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劳务派遣许可证书,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属于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条 举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章程和管理制度应体现其宗旨;
(二)有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三)具有三名以上获得职业指导资格和劳资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专职人员;
(四)有五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第八条 劳务派遣活动主要有五种类型:
1、直接派遣型。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收录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按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费用,劳务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劳务承包型。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阶段性工作或厂内装卸等需要进行项目承包,招收录用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或完成某项任务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用人单位,实施全程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量一次性或按件计算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3、接受管理型。劳务派遣组织接受委托,将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使用的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使用的人员的劳动关系接续过来,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用人单位按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费用,劳动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报酬,并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4、埠外派遣型。派遣组织与埠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输出管理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收录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员工工资报酬按协议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派遣管理服务费用和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划给派遣组织,派遣组织为输出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5、境外派遣型。派遣组织与境外用人单位建立境外劳务输出管理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收录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派遗员工的工资报酬按协议由用人单位直接付给个人,派遣管理费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划给派遣组织,派遣组织为输出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九条 劳务派遣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录员工;
(二)发放派遣员工工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工伤事故;
(四)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接收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派遣员工;
(六)对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派遣员工进行重新派遣或职业培训、就业介绍;
(七)承揽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和用人单位阶段性、一次性劳务项目,组织员工上岗作业;
(八)建立与埠外、境外职业中介组织或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组织境内外的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
(九)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人事档案除外)。
第十条 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一)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在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三)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管理服务费用;劳务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并为派遣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派遣员工被遣回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应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尽快帮助他们上岗就业。
第十一条 开展境外劳务派遣业务还应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涉外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员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规定,对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组织参加相关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派遣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派遣员工的数量和用工条件、用工期限;
(二)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管理服务费的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条件;
(三)派遣员工日常管理责任和违法违纪的处理职责;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工伤事故的处理和费用支付责任;女工生育费用支付责任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医疗保险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方式和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的规范文本。
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员工之间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由于用人单位违约而中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相应中止,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向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也不得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商定后在《劳动合同书》上载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应当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奖金,并按照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夜餐费等。
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确保派遣员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应当事先与劳务派遣组织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派遣员工培训费的,可以约定为用人单位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直接派遣型、接受管理型、劳务承包型的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申报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埠外、境外输出型的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工伤事故,支付包括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全部有关费用,派遣组织负责申领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并全额划给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厂规厂纪。对违纪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劳务派遣组织按照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优先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安置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组织应建立用人单位台帐和派遣员工档案。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收取派遣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以从用人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劳务派遣组织为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结算价款时开具地税部门印制的服务性企业发票。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组织更名、变动地址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批。需要停办的,应在清算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向原审批部门备案,并到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并接受劳务派遣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活动中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有关单位应在30天内进行清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南昌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和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促进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城镇社区为创建对象,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就业为目标,对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等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积极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组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进一步完善社区就业服务手段,强化社区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能,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创建标准
1、是否完成年初的目标任务。各城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别创建三个以上“充分就业”社区。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及完善情况。是否建立劳动保障机构,并正式挂牌;是否聘用了专职工作人员,并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经费、工作场地和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配备有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社区就业已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3、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基础管理情况。基础台帐和各种档案、数据库是否建立健全,有季度小结、半年和年终总结,是否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
4、切实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就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失业原因清、家庭情况清、择业愿望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并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5、组织或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创办各种类型的社区就业实体,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输出,为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6、按规定做好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就业实体(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经常走访“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使他们都能得到即时岗位援助和再就业援助服务。
7、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认定管理,建立基础台帐,实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按规定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并负责办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申请、报批及发放手续,按时向上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名册》。
8、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其中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确保每户至少1人上岗就业。
三、实施步骤
1、组织创建。由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创建内容,明确评估标准,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
2、评估推荐。由参加创建活动的城镇社区对照创建标准和评估考核表自查。符合“充分就业”社区条件的,由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昌市“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认定审批表》,并以书面形式对“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总结,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予以通报表彰。
3、动态管理。各城区应加强对“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指导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社区,应责成其尽快整改。如半年后仍不能达到创建标准的,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报告,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实行暂时摘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撤销其“充分就业”社区称号。
四、工作要求
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目标的实际行动,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这项活动的开展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纳入各区就业再就业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工作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南昌市创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帮助有志创业人员提高创业技能,拓宽创业视野,积累创业经验,促其成功创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0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业见习计划以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各类成功创业企业为有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村创业者提供见习指导机会,通过对企业策划、运行、管理、发展等方面的实习来完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成功创业,从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实施对象
创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有创业愿望,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三位以上(含三位)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及返乡创业人员,见习时间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创业见习补贴。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类成功创业企业和有志创业人员充分了解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政策,了解创业见习计划的内容及对其创业项目的完善、企业自身发展的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创业见习计划中来。
(二)见习单位确认
1、单位参与条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行平稳,诚实守信,自愿提供企业策划、营销、管理、发展等各环节见习的各类大中型企业。
2、见习单位申报程序:符合见习条件和要求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可向南昌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见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4>见习培训计划和具体见习流程说明书。经审核认定后,授予“南昌市创业见习基地”牌,取得实施创业见习计划资格,并接受市创业指导中心的跟踪指导服务。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及项目信息,由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创业项目市场需求、见习单位基地等确定,并将见习单位、项目、人数、期限、条件、补贴标准等相关要求统一在中国南昌职业培训网站和江南创业致富网及其它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2、见习学员报名: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学员,可持以下证件到市创业指导中心(民德路518号)报名,并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具体证件为: <1>身份证、户口本;<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3>大中专(技校)毕业证和报到证;<4>退伍证;<5>创业培训结业证及创业项目专家点评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确定的见习单位及见习项目,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选的原则,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统一安排双方洽谈,实现供需对接,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填报《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报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
(四)见习管理及跟踪服务。
1、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前与见习学员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期限、见习待遇、见习安排计划、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及权利与义务、见习单位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
2、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见习协议的,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
3、创业见习期满后,见习学员如有需求,经见习单位同意,报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见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4、创业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学员做出考核,出具《创业见习鉴定表》,作为发放小额贷款的参考依据。
5、创业见习期满后,对具备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由市创业指导中心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提供开业指导和创业跟踪辅导服务。对不具备创业条件的,组织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
6、市创业指导中心对创业见习计划的全过程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执行情况,协调和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对学员创业见习计划实施情况的统计和后续服务。
四、创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核拨程序
(一)创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1、创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依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政府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享受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的财物损失理赔和意外人身伤害理赔。理赔工作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保险公司负责。
2、创业见习岗位补贴。用于补助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见习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创业见习岗位补贴。
(二)创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创业见习综合保险由创业指导中心根据审核认定的《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委托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办理。创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由经办保险公司申报,填写《创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创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南昌市创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
2、见习单位接纳创业人员申报见习岗位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填报《创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学员创业见习鉴定表。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见习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申报拨付。
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青年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2005]35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通知》(赣劳社[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职业经验的青年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职业见习。
第三条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对象为具有南昌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岁至25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岁),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第四条 见习单位招募
1、参与应招条件。用人单位管理规范,并能提供技术、管理等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2、见习单位申报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参与应招申请,填写《见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见习培训计划和具体见习岗位说明书。
3、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与应招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认定文件。
第五条 见习供需对接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需求信息(单位、岗位、人数、期限、条件、要求等),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在劳动保障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2、见习学员报名:要求见习的学员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持身份证(户口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失业证、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3、见习供需对接:市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通过网上供需双向选择或劳动力市场直接见面等形式,帮助失业青年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
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写《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并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备案鉴证。协议书应明确:〈1〉见习期限;〈2〉 见习岗位;〈3〉见习期生活费、综合保险等见习待遇;〈4〉见习安排计划;〈5〉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6〉见习单位职责;〈7〉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见习管理服务
1、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2、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学员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见习;学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见习单位同意正式录用,应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见习期限。
3、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此表作为就业的证明。
4、见习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5、就业服务机构应对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见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开展就业跟踪服务,对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 职业见习补贴
(一)职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依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政府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按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的财物损失理赔和意外人身伤害理赔的保险费标准执行。
2、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见习学员并发放生活费的见习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见习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职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由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办理,并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拨付。
2、见习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单位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进行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进行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完善职业培训教育体系,建立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1、本市城镇户口,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3、转业复退军人;
4、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务工或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上述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并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初次参加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项目
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部颁第6号令)的十九个工种;
2、国家新颁布的实行就业准入的新职业工种;
3、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及就业指导教育。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政府培训、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及规定;
2、根据国家就业政策、职业标准及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培训、鉴定补贴专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确认补贴对象的条件;
3、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鉴定的各类培训、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
4、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考核、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负责培训、鉴定补贴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 凡符合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政府公布的免费培训项目的培训,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符合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点的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免费技能鉴定。
第七条 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政府制定的培训目标确定免费培训鉴定专业(工种)、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招标。要求参与竞标的培训机构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竞标,批准后方可实施政府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固定的教学场所,齐全的教学实习设施、良好的师资队伍、较高的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具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所要参加的培训专业制定出详细的教学大纲和培训后学员的就业安置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第三条所列人员自主培训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工业园区制造业企业定向培训职工,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部门认可,可按照相应补贴标准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鉴定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条件确定,对确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工种、收费标准、鉴定程序、考评员资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依照培训项目要求开展培训,达到指标要求的,可将培训学员的就业安置证明材料及相关培训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拨培训补贴,劳动、财政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招标确定的补贴额度内按照项目完成情况核拨。补贴标准依照招标要求确定,原则上每课时按3一6元/人计算。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设立的政府补贴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经确定的鉴定机构为享受鉴定补贴人员提供鉴定服务,可凭补贴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按照实际考核鉴定人数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免费培训、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把职业技能培训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起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任务好的培训机构可增加其培训额度,对没开展或完成不好的要取消或调减其培训额度。劳动、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对政府补贴培训鉴定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不予核拨相关经费,并取消其培训、鉴定资格,对未能达到培训后就业要求的,要按照未达标率同比例扣减其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昌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