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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稳定、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推进基层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为加快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到2008年,健全城镇社区和农村牧区文化网络,实现旗县有图书馆、文化馆,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普及文化站,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嘎查村建有标准文化室;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一批多功能、高标准、标志性的文化设施;建立农村牧区文化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和机制,形成国家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兴办文化事业的新格局。到2010年,使我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牧区文化发展整体上达到全国中上等水平。

  二、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需要。盟市要重点建设好群众艺术馆、图书馆。旗县(市、区)要重点建设好文化馆、图书馆,同时,加强苏木乡镇文化站和嘎查村文化室建设,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室。“十一五”期间,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要设立老年文化艺术大学(学校)。坚持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以民办文化为主体的文化大院、农牧民书屋、农牧区个体放映队和民间剧团等基层文化组织。
  (二)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要把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列入重点建设规划。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等,严格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行。
  (三)完成“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十五”期末,按照国家实施两馆建设项目的目标要求,完成我区每个旗县都有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目标。对国家资助我区的旗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项目,各旗县要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安排好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投入使用。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较多、规模较大的旗县可以分别建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旗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
  各级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保证和支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按土地评估价格供地。
  (四)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围城镇建设而拆迁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服务,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利用率。凡被挤占、挪用、平调的文化设施,要坚决退还文化部门,严禁文化资产流失。国家、自治区、盟市下拨的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开放。

 

  三、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工作岗位管理制度。在专业表演人员、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图书资料人员、文化经纪人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考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旗县文化局、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和苏木乡镇宣传文化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争取“十一五”期间把至少80%的基层文化骨干轮训一遍。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加大对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人才的培养力度。
  (三)不断改善文化队伍年龄、学历、专业结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基层文化单位要严格条件,把好进入关。凡进入旗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的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进入苏木乡镇宣传文化单位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充分调动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基数,定额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同时,随着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文化事业单位完成各级政府下达任务情况、精品剧目创作及市场收入情况对文化事业单位予以补助,以调动文化工作者和文化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要不断提高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通过建立灵活多样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基层文化事业。
  (五)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基层文化单位大力推行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等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新机制。
  (六)强化基层文化站建设和管理。各旗县在机构改革
  中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
  乡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在苏木乡镇、街道设立和完善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
  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要确保文化站在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的独立性。文化站站长的聘用、调动、任免要征求旗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七)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兴办文化事业。根据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和年度检查,确认文化类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做好民间艺人的建档工作,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配置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及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一)充分发挥公益文化单位和团体的作用。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国办公益文化单位要办成当地文化活动中心。各类群众性文艺学会、协会和文艺社团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活动,大力倡导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深入推进科教兴区、科教兴农兴牧等文化科技宣传活动。
  (二)提高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和完善以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为基础,自治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级中心、各级分中心和基层点建设为重点的全区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信息资源。特别要从普及网络应用、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提高农牧民素质入手,实现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繁荣活跃各类社会文化活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社会文化活动。要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现有文化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社区和广场文化活动。要充分发挥企业、学校、机关等在设施、人才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和少儿文化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四)推进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在农村牧区继续推进小康文化建设,推出一批文化建设示范点。在城镇继续深入开展广场和社区文化活动。大力发展假日文化。旅游文化和休闲文化。重视和支持民族民间文化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大力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贫困地区苏木乡镇电影放映设备和拷贝,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目标。各艺术表演团体、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科技知识,在“三下乡”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要充分发挥流动图书车、文化大篷车在送文化下乡、满足边远地区群众文化需求中的积极作用,坚持“送”与“建”相统一,“送”与“用”相衔接,以“文化下乡”促“乡下文化”,实现城乡文化的协调发展。
  (五)繁荣文艺创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和业余创作人员深入基层,创作和编排一些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基层、短小精悍并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要通过比赛、观摩、演出、培训、交流等,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文艺创作队伍,全面繁荣发展我区的文艺创作。
  (六)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要加强对社会文艺活动的审批、监督和归口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演出、娱乐、音像、艺术品、美术品及网络文化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文化先进旗县、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和电影“2131工程”等重点社会文化工程,推动基层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加大对基层文化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单位给予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财政补助,保证重大群众活动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有影响的导向性、示范性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
  对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单位的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级中心、分中心和基层站点建设;我区珍贵的、濒危并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落实国家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专项资金配套经费,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停止收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资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各地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人格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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