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774号)中第(二)条以金代劳收费标准三第4款:“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某单位或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区5元;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更正为:“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5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其他收费标准仍按渝价(2001)774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