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药监局、工商局、卫生厅、物价局、审计厅、经贸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200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0]7号)的要求,为了深入做好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会、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
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日常监督和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监督力度和药品的抽验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治理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继续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抓好医药分业,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营造良好环境,保证和促进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
1.对关闭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监控,坚决防止反弹。加强与四平、通化市政府及公主岭、梅河口市政府的联系,巩固和扩大整顿药品市场成果,强化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或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跟踪监督,对顶风违纪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开办单位的责任。
2.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积极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纪违法行为。年底前,省和各市、州再公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
3.继续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对政府规定零售价药品监督检查和对企业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4.抓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落实。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抓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二)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属部门纠风工作的考核;负责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善后处理工作,加强监控,严防出现新的药品集贸市场或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要把巩固医药市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的工作纳入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严格进行考核,使此项工作从制度上得以保证,这样不仅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还有利于该地区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
监察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其他6个部门紧密配合,在协调组中负责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主持研究部署工作,组织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解决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总结和向上级报告工作。在纠风工作中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及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并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市场的善后处理和跟踪监督工作,防止反弹。取缔无证照及证照不全、异地使用证照经营药品、转让或出租证照、出租柜台和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者,查处非法保健品经营单位、社区服务站、医疗诊所、卫生院、医院便民药店等医疗机构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以及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推进医药分业的改革和规范药品的价格行为等。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积极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
工商部门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查纠。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及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药品经销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行为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卫生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开设的医疗单位(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医疗单位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折扣的规定,配合工商、物价部门查处高额折扣或在价格外以各种变相折扣形式采购药品行为;抓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落实。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抓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物价部门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组织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政府规定零售价药品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检查已公布的药品降价方案执行情况,清查各类药品特别是合资药、进口药的虚高定价和高额折扣问题,建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定期调整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被检的医疗或经销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经贸部门待政府机构改革后,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能,担负起相应的纠正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相关任务。
三、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常抓不懈才能取得实效。今年整个治理整顿工作按动员、自查,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复查处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3月1日一5月31日)。
1.搞好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从反腐败的高度认识纠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要从药品的特殊性和目前药品购销中已暴露的突出问题认识纠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从整顿药品市场、纠风工作的难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四是从我们的职责来认识向党、向人民高度负责的一致性;五是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增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坚定性。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深入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找准解决办法,促进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
2.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州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搞清问题所在,精心研究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方案务于4月15日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搞好自查自纠,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组织本系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医药购销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有关部门要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对问题多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帮促,限期整改。
药品生产企业要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生产的药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无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给予高回扣、变相折扣贿赂购药方和虚列药品成本、虚高定价问题。
药品经营企业要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从正规厂家、正规渠道进药;是否按有关规定销售药品;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无超标准定价或变相超标准定价的行为;有无销售假劣药品及明知是假药还批量进货,非法谋利行为。
卫生医疗单位要重点自查是否用正当手段,从正规渠道、正规生产、经营药品单位进药;是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无违反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购进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有无收受回扣、变相折扣、超标准定价或以患者名义搭车开药,加重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行为;是否已开始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已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医疗单位是否已真正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是否已改变医务人员多开药多收入的利益机制。
通化市、梅河口市政府和四平市、公主岭市政府重点自查是否已做好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否进行了跟踪监督;是否采取了防止死灰复燃的重要措施。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查出的问题、纠正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本级协调组报送综合报告。
(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一6月30日)。
各级协调组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围绕4项主要任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此外,还要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严厉查处假劣药品。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药品检验所,加大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抽验力度,要求药品抽检覆盖面达80%,全检率达50%以上,对在抽验中不合格药品要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省药检所要加大对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抽验力度,并要同时做好对药品经营企业库存量大的药品的质量跟踪工作。认真做好全省药品检验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提高药品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
2.组织药品质量大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对全省医药工商企业进行质量大检查,主要检查企业领导人的质量意识,检查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企事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清查过期、失效、变质的假劣药品,检查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记录是否全面、详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质量公报制度。
3.结合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纠风工作在治标的同时,狠抓治本工作,认真分析今年医药购销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法制上、体制上和约束机制上研究制定对策。通过加强药品研究、注册管理,从源头控制重复研究、重复生产;通过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企业实施GMP,逐步淘汰“低、小、散”的生产企业,促进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通过严格控制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将实施GSP认证与今年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紧密结合,对已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换发《许可证》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药品经营企业标准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进而减少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切实解决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与此同时,在流通领域,鼓励现有批发企业以兼并、入股、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促进药品批发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继续抓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外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秩序。
4.检查医疗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深化医疗单位纠风工作。一是检查医疗单位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室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自制制剂品种流入市场,要依法进行查处。
5.检查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虚高价格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6.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活动的先进典型。一是要通过舆论宣传、电视、电台报道等新闻媒体,对已查实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以形成对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的强大社会舆论。二是积极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医药工商企业、医疗单位要积极宣传在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深入进行职业道德建设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方面的先进典型,以及医疗单位在实行医药分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行风的明显好转,为从根本上制止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重点督查阶段(7月1日一9月30日)。
由药品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全省卫生、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地协调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纠风工作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围绕今年4项重点工作,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督查处理情况。围绕狠抓落实,重点督查以下6方面内容:
1.已取缔的公主岭、梅河口两个非法药市是否已转营他业,没出现反弹。
2.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无证照或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已坚决予以取缔。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规定,已公布的药品降价方案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4.医疗单位是否都实行了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是否加强了对药品的管理,以各种名义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到遏制。
5.制售假劣药品、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
6.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是否开始有所减轻。
(四)复查处理阶段(10月1日一12月31日)。
1.公开销毁假劣药品。拟定11月份在全省和各市(州)再公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
2.严厉查处重大案件,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对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出的制售假劣药品的线索,要会同公安部门,彻底端掉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并依法进行严惩。用办案的手段进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购销行为,保证生产企业不生产假劣药品、经营企业不销售假劣药品,在渠道上限定,在政策上把关,在执法上从严。
3.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增强鉴别真假药品的能力和依法保护自己的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各地、各部门对在纠风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研究上报,妥善解决。12月中旬,各市州协调组要将纠风工作总结报省纠风办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建立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人为省监察厅副厅长陈蔷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文芳,成员有省纠风办副主任赵长林、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省卫生厅纪检组长徐炳坤、省物价局副局长李志隆、省审计厅副厅长张炳功、省经贸委纪检组副组长王青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成员(联络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处级干部组成。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临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措施和办法,并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作用。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方案的具体落实。
省药监局
省工商局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审计厅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200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