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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65238398、65390669,吴薇、林崇钦。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在审批、核准或者规划报建前,对民用建筑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节能标准的评估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六大类)。
  第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四条 按照民用建筑项目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三)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登记项目。
  第五条 列为节能评估项目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列为节能登记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应当由该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办理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5.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6.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效能指标情况。
  7.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8.其他与项目节能有关的内容。
  (二)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备案前(含不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方案设计报建文本。
  2.节能目标、措施和采用的规范标准。
  3.建筑专业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分析报告。
  4.空调、给排水、电气专业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分析报告及系统图。
  5.居住或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技术、设备、材料评估审查备案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估审查。审查时限不含未通过审查退回建设单位修改时间。
  第十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主要内容:
  (一)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我省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四)主要用能设备系统的各项节能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五)是否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小组或节能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需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完成技术评估审查工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能评估审查报告(附齐专家和机构签章的全套申报材料)。评估专家小组或评估机构聘用的专家必须是省建筑节能专家库的专家成员。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估审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项目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及规划审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通过评估审查项目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案。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评估审查的节能设计方案和节能申报材料内容,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的变更手续。
  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节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县所受理备案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情况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后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取得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作废。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设计与施工的落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机构和责任人,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表项目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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