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 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和8月2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妥善应对供热风险,保证全市安全供热,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积极应对热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成本急剧攀升、供热单位热煤储量严重不足可能引发的城市供热危机,采取政府主导、提前防范、热煤价格联动和强化供热监管等综合配套措施,化解全市供热危机和供热风险,实现供热安全运行、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热煤储备。整个供热期购储热煤460万吨,保证采暖期城市供热燃料供应。
(二)确保供热运行。强化供热运行管理,实现安全稳定运行。
(三)确保供热质量。居民住宅室温合格率达到99.8%,社会群众满意率达到99.8%。
三、主要任务
(一)提前做好供热前各项准备
1.抓好热煤储备。积极应对热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铁路运输困难等严峻形势,加强与龙煤集团、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热煤采购计划和运输计划。督促供热单位筹措落实购煤资金,全力推进热煤储备,保证供热燃料供应。10月20日前全市供热单位储煤320万吨,储煤率达到70%;元旦前累计完成储煤400万吨;春节前累计完成储煤430万吨。
2.抓好供热设施检修。对陈旧老化、潜在故障隐患的供热锅炉和管网设施要做到应修尽修,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2项指标均达到100%。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供热设施检修任务,为开栓供热创造条件。
3.抓好在建工程收尾。年内承载热负荷的在建热源工程、热网工程要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开栓前具备供热条件。供热新建、改造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
4.提前排查隐患问题。组织力量,对开栓供热准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施检修、热煤储备等情况,提前防范应对供热弃管、无法维持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二)保证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
1.抓好调试运行。10月15日前完成供热系统注水,重点解决管网系统跑冒滴漏问题。10月15日开始供热系统热态试运行,为开栓供热创造条件。
2.抓好开栓供热。督促全市供热单位于10月20日及时开栓供热,转入正常供热运行。坚持能开则开、应开尽开的原则,全市开栓及时率达到99%。
3.加强供热生产运行管理。督促供热单位完善生产调度、技术管理、设施巡视、故障抢修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防范和杜绝重大运行故障,确保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4.保证供热质量。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每日6:00至21:00居民居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低于16℃。督促供热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供热系统不平衡造成的个别楼栋不热或个别小区冷山、顶屋、系统末稍室温不达标问题。
5.落实应急措施。督促供热单位制定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应急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故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三)加强供热安全监管
1.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监管。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新建和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现安全建设。
2.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供热前,全市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安全附件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3.强化供热运行安全监管。加强对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规范用电、通风良好、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锅炉房储煤要定期平整清理,避免司炉人员挖煤时煤堆“鹅头”滑落伤人。要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找安全隐患,督促供热单位推进整改。
(四)建立供热弃管预警防范机制
1.整合供热资源。研究制定《分散供热锅炉房撤除并网实施方案》,通过撤并网进一步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防范供热弃管现象的发生。
2.提前排查弃管隐患。针对供热成本大幅增加、中小型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可能导致供热弃管增多的严峻形势,把解决供热弃管问题作为化解供热风险的重中之重来抓,组织力量,对全市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热煤储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督办供热准备不作为、存在弃管意向的供热单位,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提前防范弃管行为。
3.落实接管措施。按照就地就近并网和政府指定接管的原则,对供热弃管区域就近指定供热管网所属供热单位予以接并。凡拒不执行政府指令、拒不接并弃管供热的单位被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不具备供热经营能力,今后将不批准其新改扩建项目、不准新接热用户。
4.落实应急资金和应急用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行政首长预备费中预留供热应急资金,以备应对供热抢险突发事件。预先安排大型供热企业,尽可能多储备一定规模的应急用煤。
(五)抓好热费交缴
1.落实交费责任。按照现行热费交缴体制,所有在哈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如何,均要将职工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规定为职工支付应承担比例的热费。
2.落实包保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热费交缴包保责任制。由市直委办局负责催缴、协调、督办本系统内各单位交缴热费,由各级政府负责催缴、协调、督办本辖区直属单位交缴热费。
3.强化行政制约。对不按规定支付职工热费的单位,继续执行“五不准”、按日加收滞纳金、强制划拨和监察审计等行政制约措施。
4.强化热费收缴。供热单位要坚持“以热换心”,采取落实收费责任制、建立奖惩机制和改进收费方式等措施,提高热费收缴率。元旦前,热费收缴率要达到65%;春节前,热费收缴率要达到75%;供热期结束,热费收缴率要突破86%,力争达到90%。
5.强化供热保障救助。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等“七种人”热费,继续实行供热保障政策,按规定比例由市、区财政承担。加强供热保障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核认定工作效率。
(六)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1.强力推进分散热源联片并网。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的根本原则,依托集中供热项目和区域锅炉热源,对耗能高、污染重的分散热源实施联并网改造,逐步淘汰7兆瓦以下燃煤供热锅炉。
2.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锅炉分层燃烧、消烟除尘、相变换热和催化助燃等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能、节水和节电水平。
3.实施气象节能。做好冬季气象走势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科学实施“看天烧火”,实现供热质量达标、热煤消耗降低“双赢”目标。
4.推进供热计量。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政府机构办公用房、学校和商服等公共建筑要安装热计量表和温度控制调节装置,新建建筑要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建筑要逐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5.加强环境保护。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和扬尘污染。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5%的总体目标。
(七)加强供热市场监管
1.逐步建立供热准入退出制度。一是通过企业登记、承诺书和信誉等级评价措施,促进供热企业经营行为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实施特许经营和准入退出制度创造条件。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供热企业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书》。
2.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为防范供热单位因供热成本上升出现供热弃管和供热质量抽条问题,各供热单位按其供热规模交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因供热质量不达标、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等原因退赔用户热费和因供热弃管发生的应急抢救等费用支出。
3.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书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停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停止用热。对于用户拖欠热费、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等侵害供热企业利益的行为,供热企业可依法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法院起诉,属实的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退赔用户。
4.加强供热执法。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用户窃热、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和供热企业推迟供热、提前停热、无证司炉、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尤其对供热弃管企业要永久驱逐出本市供热市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八)搞好供热服务
1.开通供热监督电话。各级政府供热办要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协调解决辖区内上访投诉问题。供热单位要设立报修服务电话,24小时开通,受理居民群众的投诉问题。对于市长热线、市长信箱、“12319”热线和“百姓谈”转办件,要重点督办,抓好落实。
2.实施规范化服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哈尔滨市供热行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继续推进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等级评定促进诚信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确保“五公开”制度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服务及时率,帮助居民群众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3.强化供热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要高度重视“三节三会”期间的供热信访工作,防止发生越级和集体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步骤
2008―2009年度供热期全市供热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供热准备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立足抢前抓早,全面做好供热前各项准备。工作重点:1.供热设施检修率达到100%。2.热煤储备率达到70%。3.启动热费收缴。
(二)初寒期供热(10月21日――11月30日)。重点抓好开栓供热环节,由系统调试向正常运行平稳过渡。工作重点:1.全市开栓及时率达到99%。2.实现供热平稳运行。3.热费收缴率达到50%。
(三)严寒期供热(12月1日――2009年2月28日)。重点抓好供热安全运行,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工作重点:1.居民住宅室温合格率达到99.8%。2.供热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9%以上。3.热费收缴率达到80%。4.启动完成热费补贴审核发放。
(四)末寒期供热(2009年3月1日―4月20日)。重点抓好供热设施监护,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重点:1.居民住宅室温合格率达到99.8%。2.社会群众上访率比上年有所降低。3.热费收缴率达到86%。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强化统一领导。按照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实施危机管理的要求,全市供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推进。9月下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供热动员大会,对今冬明春供热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明晰政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哈尔滨市2008―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关于2008―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供热各项政策措施。三是落实责任。由市经委负责沟通省经委、龙煤集团和铁路部门,落实热煤计划和运输计划;市物价局负责提出煤热价格联动实施意见;市供热办负责督促推进设施检修、热煤储备、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等有关工作,落实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执法等监管措施。针对今年热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严峻形势,市供水和环保部门对居民供热执行民用价格、缓交排污费的扶持政策,支持供热企业保证居民供热。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外事侨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热费交缴制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力争年末前资金核拨到位,并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政府供热应急资金落实情况。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推迟供热、提前停热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和拖欠热费、窃热等侵害供热单位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曙光。
(二)实施煤热价格联动。鉴于热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成本剧增导致热价与成本严重倒挂,不对供热成本做出合理补偿便难以维持供热运行的严峻形势,依据国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哈尔滨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实施煤热价格联动。一是坚持只补偿热煤成本的原则。鉴于热煤占供热成本的60%,此次热煤涨价在供热成本上升中占据84%的比重,实行煤热价格联动采取基本热价维持不动、只对燃料上涨部分增设供热浮动价格的办法,只考虑热煤价格上涨因素,暂不考虑水电费、人工费和维修费上涨因素。二是坚持不增加居民群众负担的原则。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原居民热价标准、承担比例(单位承担职工热费的90%,职工承担热费的10%)不变,增加的供热浮动价格部分全部由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供热保障对象“七种人”热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抢前抓早。鉴于今冬明春供热即将开始,必须在开栓供热前制订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政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抢前抓早,争取主动,提前做好煤热价格联动政策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于10月初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三)强化供热属地管理。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供热工作责任状,并实行问责制度。二是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落实各区供热办的职能配置、机构编制和经费渠道,为区供热办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设备支撑。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区长具体负责,区供热办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城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大对供热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确保区级财政承担的供热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与驻区供热单位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供热设施维修改造、储煤、收费、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把防范供热弃管、排查存在供热隐患小区、督促热煤储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督办检查重点,做到提前应对、妥善处置。
(四)发挥国有大型供热企业的骨干调控作用。一是搞好供热生产经营。认真做好热煤储备、设施检修和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热质量和优质服务,在热煤价格上涨、供热成本激增的形势下起到示范带头和维护稳定的作用。二是抓好储煤关键环节。发挥大型供热企业熟悉热煤采购业务、储煤场地较多和集团采购的优势,多方筹措落实资金,提前购储热煤,应对防范煤炭供应市场趋紧、供热燃料储备不足带来的供热危机。三是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承诺书形式就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做出承诺,在诚信建设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对于管网辐射范围内弃烧弃管的居民供热问题,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均要按照政府指令接管并网,替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四是加强成本控制。针对热煤价格、水电费、人工费和维修费大幅上涨的严峻形势,在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水电费、人工费和维修费成本上升部分仍需供热企业自身化解的特殊情况下,大型供热企业要采取节能降耗、强化管理和成本核算等综合手段,强化成本控制,实现保证供热运行、保证企业运营的目标,为全市保供热、保运行、保质量、保和谐、保稳定做出贡献。
(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给予政策支持。鉴于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城市供热具有居民冬季生活基本保障条件的特殊性质,考虑到煤电价格大幅上涨在“三北”地区具有普遍性、单靠地方政府难以抵御供热风险的特殊实际,要坚持国家和省、市共同化解供热成本上升因素、实现合理分担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申请供热企业用煤享受国家电煤政策,给予供热用煤与电煤统一的价格和运输优惠政策;申请国家和省加大供热补贴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低保供热补贴资金2,000万元;申请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申请城市供热企业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取消峰谷电价;建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补贴资金,建议国家对列入《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中的项目给予增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