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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机电进出口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670号),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2月15日起,批准设立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详见附件一),海关凭盖有新制印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废止(印模详见附件二)。 
  二、1998年12月15日前,使用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批准设立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机电产品进口有关管理规定,并对印章的使用、保管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附件: 
  一、启用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共22枚)(略) 
  附件一、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共28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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