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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迪娜拉歌舞团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6]3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中心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迪娜拉歌舞团一行9人,于2006年10月至11月到新疆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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