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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批准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工作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经对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或者经其审查”和第二款。

三、《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删除第十四条第四款。

五、《河北省渔业条例》

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设人工渔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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