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2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主 席 刘士余 2018年6月6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