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执行以税还贷政策的请示》(辽财工字[1998]15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决定精神,同意对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辽宁省1998年符合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50户,共印个项目,核定1998年以税还贷限额为38620万元。具体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以税还贷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二、请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请专员办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在今年11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电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外汇借款逾期项目的以税还贷限额暂不下达,年终视核定下达的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指标执行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1998年度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