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解决留学人员在申办豁免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经商外交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包括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约派出的和教育部专项批准的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二、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以及第三国转到美国学习或工作的单位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可予受理。
三、原系单位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现已与美国公民结婚以及原在美留学,后转到第三国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可予受理。
四、对自费到美读初、高中的学生和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豁免申请可予受理。
五、申请豁免留学人员应在美国停留一年以上,并与原单位结清了人事和经济等关系。
六、属下列两种情况人员的豁免申请,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因已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原单位只为期出具结清经济关系证明,不愿在其是否同意豁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单位属民办或外资企业,没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驻美使馆教育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