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使我省的高等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进而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加快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专门人才。但是,与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面对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后更为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的新形势,高等教育必须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切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尽快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三)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使社会和广大群众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了解党和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要注意发现、总结和宣传民办高校举办者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和办学成绩突出的好典型。对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要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监督,坚决制止对民办高校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
(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提倡高等教育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按规定经过批准,民办学校也可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但不搞一校两制。
(二)经批准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公办高校可利用社会资源或与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合作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公办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应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教学管理。
(三)进一步拓宽民办高等教育投融资渠道。允许民办高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根据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允许民办高校接纳社会捐助资金(资产)办学,并与捐资单位和个人签定协议,按协议规定使用捐助资金(资产)。对向民办高校捐款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实行税收减免,并予以表彰。
(四)新建、扩建民办高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公办学校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六)民办高校的设置审批,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教育部审批的,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举办者按规定申报;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在办学标准和条件方面将予以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宗教学校。
(七)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计划、人事、公安、城建、土地、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大专学历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到民办高校任职,当地教育、人事、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高校的受教育者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高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八)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各商业银行要比照公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局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贴息比例给予贴息。
(九)民办高校可依据学生平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招生收费标准,报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并公示。
(十)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在专业设置、生源计划安排等方面适当放宽。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一)民办高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执行《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和《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校稳定。
(二)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高校要按照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高等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民办高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将创办者投入的财产、办学积累的财产以及国有财产分别登记建账,并按有关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完整、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民办高校一律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教育储备金等,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其资金不得在入个人账户。
(五)民办高校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六)民办高校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校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民办高校校长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八)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和引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工作纳入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招生广告审批,禁止乱发招生广告、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高校督导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管理的评估工作,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快速、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