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政策,完善措施,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成立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确定中心城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决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审批;负责组织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落实要求。尤其要严密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认真核定改造村(居)在册村(居)人口数量,认定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数量及需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和据实提报城中村改造成本,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细致地做好拨付土地收益的使用监管工作。
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特定区域的责任主体须主动与辖区政府共同协商工作推进事宜,相关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推动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改造村(居)人口数量,结合村(居)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安置地块、生产生活保障地块的用地和建筑规模,并确定相应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改造村(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置用地、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对城中村改造成本进行审价,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收益进行核定和分配,并进行成本拨付。市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安置用房、保障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中村改造中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问题。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二)城中村改造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可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
(三)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各责任主体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五)改造前已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
(六)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七)划定经营性用地规模和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的原则。
1.经营性用地规模按照基本平衡村庄安置改造成本的原则确定,即按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平衡。满足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的经营性用地规模之外的村(居)其它集体土地,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补偿。
2.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不足,划定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总价款的60%不足以解决村(居)改造成本的,从拨付到所在区域相关责任主体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平衡解决。
3.先行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时,要以改造项目中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责任主体提报的金额为上限依据,最终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57号)结算。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已批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村(居)民安置用房的全部建设投入、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含安置用地内规划的村(居)办公、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全部建设成本,由改造村(居)投资且为改造村(居)服务的文化教育等设施的建设资金)、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及依法可纳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可纳入改造成本。
(九)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尽快推进,规划方案批复1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视为自动失效,再次启动时须按规定重新组织报批。
三、分类处理违章建设问题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1.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的;
2.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的,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的;
3.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
(二)违章建设房屋未占用安置用地的,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但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
(三)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研究制定违章建设问题处理工作程序,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
(一)自查工作。各区政府和各投融资平台要对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实施意见,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自查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现状、工程建设情况、村(居)人口变化情况、安置用房和保障用房分配使用情况等,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形成自查报告,在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责任主体根据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在市有关部门配合下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整改。
(二)分类整改工作。
1.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对虽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安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划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重新予以审核。
2.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或保障用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部分开工建设的,结合建设进度重新核准安置或保障用地规模。应核减用地规模,但因特殊情况核减有困难的,可参照下款超建部分处理办法处理。
3.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和保障用房全部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无法重新核准安置和保障用地规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有效措施并向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置用房超建部分不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建部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将从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中相应扣减,超建部分不享受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允许的,可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整栋或整单元收购保障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4.因重新审核或核准而增加的规划策划、方案设计等费用,经审计后可与前期费用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5.重新核准安置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时,可考虑原项目批复后的人口变化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晓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田 庄(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韩晓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贾玉良(市规划局局长)
成 员:王宏志(市发改委主任)
覃俊文(市监察局局长)
张 利(市财政局局长)
蒋晓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竹兮(市审计局局长)
高立文(市环保局局长)
张苏华(市民政局局长)
宋永祥(市城管局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
刘胜凯(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局长)
王继东(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吴德清(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元俭(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田庆盈(历下区区长)
王勤光(市中区区长)
国承彦(槐荫区区长)
李洪海(天桥区区长)
吴承丙(历城区区长)
张洪武(长清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田庄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