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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商定,自2003年起,共同在全国组织开展旅游产业新增直接就业人数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解和掌握我国旅游行业每年新增直接就业人数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自2003年度起实施。 
  二、《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属于国家统计内容,是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的一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计局,应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组织实施,按年度报送。 
  三、《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的资料来源和报送方式:已有旅游产业的各县级旅游局、统计局负责向本辖区各旅游单位(户)布置或直接收集,在每年度结束后5天内汇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每年度结束后15天内将汇总结果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旅游局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果后,连同其他有关年度统计数据,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发布。 
  四、《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的有关统计口径: 
  1、新增旅游景区(点):包括自然、人文等传统旅游景区(点),也包括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林业旅游、科技旅游等新兴旅游区(点)。对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林业旅游和科技旅游等新兴旅游区(点),“直接就业人员”只统计在本区(点)直接从事旅游管理、经营和接待的人员。 
  2、新增旅游住宿单位(户):包括宾馆、饭店、社会旅馆、招待所,也包括家庭旅馆。 
  3、新增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4、新增旅游餐饮单位(户):只统计旅游景区(点)内及其周边地区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餐饮单位(户)。 
  5、新增旅游运输单位(户):只统计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车、船、出租汽车、人力车单位(户)。 
  6、新增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单位(户):只统计景区(点)内及毗邻区域内直接生产、销售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的单位(户)。 
  7、新增旅游娱乐单位(户):只统计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演出单位和晚间娱乐场所。 
  8、其他新增旅游服务单位(户):是指上述7项未能涵盖的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其他单位(户)。 
  五、《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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