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商定,自2003年起,共同在全国组织开展旅游产业新增直接就业人数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解和掌握我国旅游行业每年新增直接就业人数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自2003年度起实施。
二、《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属于国家统计内容,是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的一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计局,应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组织实施,按年度报送。
三、《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的资料来源和报送方式:已有旅游产业的各县级旅游局、统计局负责向本辖区各旅游单位(户)布置或直接收集,在每年度结束后5天内汇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每年度结束后15天内将汇总结果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旅游局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果后,连同其他有关年度统计数据,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发布。
四、《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的有关统计口径:
1、新增旅游景区(点):包括自然、人文等传统旅游景区(点),也包括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林业旅游、科技旅游等新兴旅游区(点)。对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林业旅游和科技旅游等新兴旅游区(点),“直接就业人员”只统计在本区(点)直接从事旅游管理、经营和接待的人员。
2、新增旅游住宿单位(户):包括宾馆、饭店、社会旅馆、招待所,也包括家庭旅馆。
3、新增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4、新增旅游餐饮单位(户):只统计旅游景区(点)内及其周边地区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餐饮单位(户)。
5、新增旅游运输单位(户):只统计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车、船、出租汽车、人力车单位(户)。
6、新增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单位(户):只统计景区(点)内及毗邻区域内直接生产、销售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的单位(户)。
7、新增旅游娱乐单位(户):只统计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演出单位和晚间娱乐场所。
8、其他新增旅游服务单位(户):是指上述7项未能涵盖的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其他单位(户)。
五、《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统计报表》(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20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