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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出国案件处理要点
    民国91年10月02日修正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出国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公教人员,系指经由本府权责机关依法任用或聘派雇用之本府各机关学校编制内之人员。但因业务特殊需要须派编制外聘派雇用人员出国,应事先签奉核准。

本要点所称因公,系指凡由本府给予公假者,均应包括之。

三、出国案件核办权责如左:

(一)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因公申请出国案件,应报府核办,但其非属年度因公派员出国计画且经费系自费或非动支本府预算者,除一级机关与区公所首长及本要点或本府另有规定报府核办者外,余均授权各一级机关及区公所依规定核实办理。

(二)各级学校校长及教师因公申请出国案件,由本府教育局核办。但学校校长于上课期间,应报府核办;学校教师于寒暑假期间因公申请出国案件,得授权由学校核办。

(三)个人事由申请出国案件,均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规定程序办理,并应叙明前往国家及事由于事前报经机关首长核准;机关首长应报上一级机关长官核准。其利用假日出国者亦同。

(四)授权由各一级机关及区公所、教育局核办之因公出国案件,应将核复表副知本府及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等相关机关。

四、机关年度因公派员出国计画经本府核定后,除各局、处暨直属机关(含各区公所)首长,及各级学校校长于上课期间应报本府核办外,其他在未变更、增减计画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及前往国家,且出国人员之资格条件均符合「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暨本要点规定者,由本府各局、处暨直属机关(含各区公所)核办,并应副知本府人事处、主计处及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五、各机关学校因公派员出国训练进修、参加会议或访问等应先作周详计画。其所派人员应配合业务需要,并就专长、知能及外文能力等方面从严审核遴选。

各机关应将年度因公派员出国计画事先编列概算,于本府规定期限前汇整报本府核办。

六、公务人员出国进修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之规定办理。以个人身分自行申请全时进修者,如符合左列各款,并经服务机关同意,得准予留职停薪:

(一)连续任职本机关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绩(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进修项目与担任职务有关,并经服务机关同意者。

(三)出国进修期间在一年以内。如报经本府同意得延长一年。

不合前项规定出国进修者,应自动辞职或由原服务机关依规定议处,如构成免职或解聘情事者,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公教人员自费或应国内外机关︵构︶邀请,由对方负担一切费用,申请出国考察、参加会议或访问等,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担任与拟前往考察、参加会议或访问项目密切相关职务者。

(二)服务机关因业务需要同意派遣者。前项人员出国期间,准予公假。

八、因公申请出国案件,应检附申请表(格式一)、预定日程表(格式二)及相关邀请书函、证明文件(含中译本)各一份。如经费由机关学校负担者,应另检附经费预算表(格式三)一份。

申请出国进修案件,应另检附已完成对保手续之保证书(格式四)一份。

出国人员如系机关学校首长,应将其职务代理人一并陈明。

九、凡奉核定出国人员,应按核定程期出、返国,如有特殊事故变更或取消者,应事先检附证明文件报由权责机关核备。

未经核准擅自出国或无正当理由变更出国行程、任务及目的或拒不回国或因业务需要通知提前返国未依限办理者,由服务机关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议处。

一○、出国进修人员,于进修期满后,应返回原派遣机关学校继续服务,其服务期间,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之规定办理。

一一、因公出国人员返国后,其报告书应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公务出国或赴大陆地区报告处理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出国进修人员其进修报告及进修研习进度说明,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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