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走私烟和外渠道进货等违法行为,维护卷烟经营正常秩序,保证国家税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卷烟非法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卷烟交易市场,对过去自发形成或由于其他原因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予以取缔。
二、严格实行持证(照)经营卷烟制度。卷烟零售经营户,必须持有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到当地烟草公司指定的卷烟经营单位进货。不得无证、无照经营卷烟,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卷烟。
三、严禁贩运、摆卖、窝藏走私卷烟,制售假冒卷烟。
四、卷烟销售实行喷码防伪标志。不得销售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
五、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各有关部门在道路、车站、机场设备的检查站(口),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经营卷烟的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伪证等服务。
七、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没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威胁、抗拒或阻碍烟草专卖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助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共同管好卷烟市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烟草公司电话防伪查询信息中心,欢迎广大消费者查询,电话:22714070。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