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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从1100元提高到131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

  (一)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5元;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三)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参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资金渠道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0〕12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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