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