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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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