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评选精品出版物、优秀新闻出版单位、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名额、标准与范围、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奖励名额、标准山东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和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精品奖每次评出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每个精品奖金2万元;优秀集体奖每次评出30个,每个集体奖金1万元;优秀人物奖每次评出30个,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七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范围(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山东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报纸和期刊。(二)新闻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发行企业、版权机构等。(三)人物:在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在新闻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精品奖参评条件
(一)参评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益于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3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
3.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参评出版物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治思想性强,全面准确地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优良。
3.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内容积极向上。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5.印刷复制工艺先进,质量优异,代表我国印刷复制技术先进水平。
第九条 优秀集体奖参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依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全省同行业中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业绩突出。
(三)领导班子团结,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改革,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四)出版物的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出版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3年内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优秀人物奖参评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
(二)自觉执行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改革创新,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深的专业造诣,在推进新闻出版改革、加强业务建设、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高管理效率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五)在现岗位工作3年以上,5年内没有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商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推荐评选工作采取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济南铁路局和胜利石油管理局新闻出版办公室、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出版集团和省直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主办单位商定的推荐名额和办法,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山东省新闻出版奖,须报送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能形成相互间紧密联系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奖项评选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按得票多少,评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的评奖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奖项,原则上从获山东省新闻出版奖的新闻出版精品、优秀集体和优秀人物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及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