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Q章: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11章第20aa条)
[1996年10月18日]
(本为1996年第421号法律公告)
第1条撤除豁免版本日期01/07/1997
(1)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宣布,在第(2)款所指明的日期或该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该日之后不再适用于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用作进行有机化学工程的处所;及
(b)用作进行提炼工程的处所。
(2)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的日期为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的前一天。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