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上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临时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三条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承担工程相应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建设过程和使用期内,对所负责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严格招投标程序,合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其中,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监理费用的计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和监理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寸近期彩色照片。
第八条 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选派符合工程质量和行业要求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
第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监理单位应当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不得超越规定要求承担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做到执行制度到位、旁站监理到位。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实行质量责任制,谁采购、谁使用,谁对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加强进场建材检验试验、混凝土养护、几何尺寸、标高控制等质量典型问题的防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和阶段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在前一阶段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工程交付使用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经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资料完整、监督有力。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对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对实体工程质量及相关人员到位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工程建设与资料整编同步进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采用检测仪器设备对结构构件的强度、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暗访制度。暗访由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暗访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暗访人员随机抽调。暗访的重点是施工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各类园区、镇、村的工程均由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对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质量有缺陷、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形和技术资料有明显问题的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保管者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将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突出的,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优良,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的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确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中和投入使用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监管中,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